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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酒驾的民法责任

王莉 胡建云被告人朱某,男,江西某融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某巷34号。2020年4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4月1…

纵容酒驾的民法责任

天蚕土豆·云剑

被告朱,男,江西省融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里弄34号。2020年4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日18时30分,朱在南昌市新建区区长麦南路某饭店吃饭,席间喝白酒。当日21时许,朱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科苑路凌口路北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显示,朱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将被告人带到江西中昊医院抽血。

2020年4月4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朱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0.25mg/100ml。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朱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犯罪照片、归案过程、被告人朱某的身份信息、其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确立并确认了被告的指控。被告人朱供述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的反馈意见,法院决定对其缓刑。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法院缴纳)。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拘留、罚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你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因此,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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