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浅析网络表情包的著作权法保护

浅析网络表情包的著作权法保护

汪子桐【关键词】独创性;网络表情包;著作权网络表情包是互联网社交平台中用于通信、交流的图片工具,因其兼具娱乐性与便捷性的特点,受到众多网民的喜爱与追捧。近几年,网络表情包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21年3月,裁判文书网中关于网络…

王瞳

[关键词]原创;网络表情包;版权

网络表情包是互联网社交平台中用于交流和沟通的图片工具。因其寓教于乐、方便快捷的特点,受到众多网友的喜爱和追捧。近年来,网络表情符号的版权纠纷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21年3月,裁判文书网关于网络表情符号的著作权纠纷案件425件,较2018年案件数量翻了一番。因此,研究网络表情符号的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网络表情符号版权保护的研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界定网络表情符号的含义和分类,分析侵犯网络表情符号版权的行为类型,提出保护网络表情符号版权的建议。

一、网络表情符号的含义和分类

目前网络表情符号还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表情符号是由卡通人物、照片、视频截图、文字等创造的静态或动态图片。根据不同的标准,网络表情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表情涉及不同的版权问题。有些表情包的核心问题在于表情包本身能否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有些表情包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根据表情包的构成要素,网络表情包可分为漫画等虚拟形象表情包、电视剧截图、明星等现实生活中的物质表情包等。无论是虚拟形象还是真人,都可以分为原始型和二次加工型。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它们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网络表情包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一般虚拟形象表情包比真人有更高的独创性,更容易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真人表情包主要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害。

2.不同类型的表情包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有三个构成要件:可复制性、独创性和作品类型的合法性。再现性是指作品必须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现。所有类型的表情包都是可复制的。原创具有最丰富的意义,并不是所有类型的表情包都符合这个构成要件。“独立”是指独立创作,源于自己。劳动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独立性”的要求:一是从无到有的创作,二是基于已有作品的创作。“创造”是指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即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表现作者的个性。不同类型的表情包,原创程度不同。

(1)虚拟形象表情包构成作品。

原虚拟形象表情包是以原卡通形象为核心,加入文字等其他元素的表情包。这类表情往往围绕核心卡通人物打造多个系列。这种表情包具有很高的原创性,作为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是没有争议的。二次加工的虚拟形象表情包是否构成“作品”存在较大争议。虚拟形象表情包的处理可以分为合法处理和非法处理。非法处理指的是未经许可而创建的表情包。在实践中,二次加工大多没有得到授权,比如“大白案”。黄海星根据电影《大英雄6》中的卡通人物“大白”设计了五个表情包,并发布在新浪微博上。随后,赛东七星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印有5个表情符号的t恤,被黄海星起诉侵犯其复制发行权。一审法院认为,黄海星5个表情包的主体部分均为“大白”形象,与原漫画人物构成实质相似而非原表情。故黄海星不享有著作权,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黄海星的5个表情包虽出自“大白”形象,但与原著明显不同,并非原著、人物道具等其他元素的简单叠加。他们的角色的比例、姿势和形状都发生了变化,比如角色的头部和躯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所涉及的图案的构图、人物的动作、人物的搭配都是原作中没有在同一个画面中呈现的,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应当认定为原创。二审法院还强调,从鼓励作品创作的角度出发,不应要求新的原创元素占作品的绝大多数。对于五个表情包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看法不一。关键在于他们对非法演绎虚拟形象的表情包原创性的不同判断。笔者认为,相对于普通美术作品,应适当降低未经授权演绎虚拟形象表情包的原创认定标准。包不同表达传统意义的艺术作品,是审美和内容的双重表达。“审美意义”是著作权法中艺术作品的法定组成部分,强调艺术作品从视觉上给人以美的感受,从内容上有别于文字作品的情感触动。相对于只有视角才有审美意义的原作,未经授权演绎的虚拟形象的表情包通常是艺术与文字的结合。无论是夸张或可爱的图画,还是文字的点睛之笔,都在表达特定的思想感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上述案件中黄海星创作的5个表情包,保留了“大白”形象的主要识别特征,但黄海星重新创作的场景、人物动作、搭配词语等,在表达表情包的思想感情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其智力劳动,应当认定为原创。

(2)电视剧截图表情包不构成作品。

影视剧截图表情包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同于虚拟角色表情包,它可以设计更多角色的动作、手势、场景等。影视剧表情包的创作是有限制的,只对影视作品进行截图就可以得到单一的影视画面。截图的行为不能算创作行为。实践中,虽然在单一影视画面的作品类型上存在差异,但在单一影视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上并无差异。在新力电视公司诉盛基公司一案中,杭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电视剧截屏构成摄影作品。在施乐华尔公司诉王斗公司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电视剧截图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摄影作品。无论是摄影作品的一部分,还是单独的影视作品,影视剧截图的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所有是没有争议的。同时,电视剧表情包的创作是有限制的空,所以电视剧表情包不能独立于电视剧截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3)明星等现实生活素材表情包不构成作品

明星等现实生活素材的表情包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制作此类表情包存在侵犯现实生活肖像权、名誉权等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葛优瘫”系列表情包。演员葛优将表情包制造商eLong.com诉至法院,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犯。尽管本案中eLong.com以演员葛优为素材创作的表情包因原创性不高而不享有著作权,但本案仍反映了法律实践中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在表情包的创作上,要及时取得肖像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即使作者享有表情包的著作权,侵犯肖像权也会使著作权无法在实质上行使,最终流于形式。

三。网络表情符号的版权侵权分析

(一)侵犯作品人身权的分析

根据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理论,著作权法首先保护作品中包含的个人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是他精神的体现。网络表情包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一系列人身权。发表权是指表情包作者有权决定表情包作品是否、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公开。有时候,作者在完成表情包的创作后,出于某种原因,暂时不想发表,或者想在某个时刻、某个场合、以某种方式发表,那么应该尊重作者的意愿。署名权是指他人必须尊重表情包作者对自己作品是否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的决定。修改权是指未经表情包作者授权,他人不能对表情包内容进行部分修改,不能对文字和表情进行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表情包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歪曲篡改。

(2)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的分析

著作权法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创作者从作品使用中获得相应经济回报的重要手段,表情包创作也不例外。作为版权产业的新生力量,表情包产业的产生、发展和壮大高度依赖于中国乃至其他国家的版权产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所有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十三种作品的财产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是作品财产权中最核心的权利,也是表情包作者最常被侵犯的权利。随着表情符号的商业价值逐渐被市场认可,商家在未经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发行表情符号的商业衍生品的现象屡见不鲜。2020年,被告美控公司制作并销售了含有原告温天华表情包的t恤产品,使购买者获得了作品的复制品。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著作权文天华的复制发行权。网络信息传播权也是表情包作者被侵权的重灾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未经表情包作者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表情包,属于侵权行为。比如在微信平台下载表情包,未经授权在微博、豆瓣等平台上传,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这种侵权成本低,侵权人众多,实践中很少有表情包作者主张这种权利,但行为本身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这一事实,并不能因为作者拒绝追究而否定。未来,随着互联网证据固定化水平的提高、平台监管能力的加强以及表情包著作权侵权案件立案的便利化,因侵犯表情包财产权而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四。关于网络表情符号版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著作权法》中还没有表情包作为作品的特殊法律类型。在实践中,其著作权一般受艺术作品保护。但是,如上所述,表情包在独立特征、类别划分、原创性认定标准等方面,都与美术作品有所不同。,所以不应该完全照搬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的规定。因此,应增设“表情包”这一独立的法律作品类型,并通过配套司法解释明确表情包的内涵和类型,防止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出现不同判决。

(2)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解决著作权人举证难、索赔难、侵权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2020年11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故意侵权人规定了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然而,由于新法刚刚颁布,该规定的适用标准在实践中尚不明确。对于故意侵犯表情包著作权的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被侵权表情包的知名度、给表情包作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适用的倍数。应当指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严厉的民事制裁,不能轻易适用。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充分论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加强表情包版权的普及和宣传。

版权保护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应采取各种创新方法,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以表情包版权保护为例,可以设立“表情包版权日”,通过举办关于表情包的版权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活动,鼓励青少年主动学习相关版权知识;通过动漫、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曝光侵犯表情包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开展相关法制教育;可以设立表情包版权保护示范城市等等。增加全国各地的版权保护精神,同时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表情包文化。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

知识经济时代,表情包产业作为中国新兴的IP产业,其创作和传播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有效的版权保护不仅可以保护创作者和使用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还有助于培养公众的版权意识,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因此,网络表情符号的著作权法保护任重道远。

参考资料:

[1]黄舒,陈宗博。论网络表情包的版权保护[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12): 84-89。

[2]肖海,左荣昌。论表情包的版权保护[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04): 67-70。

[3]风水桥。表情包的版权保护研究[J].工业与技术论坛,2020,19 (02): 29-31。

[4]李礼辉,迟浩田。对我国版权保护和表情包版权保护的思考[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 (03): 49-55。

[5]傅。即时通讯中表情符号版权保护的争议、冲突及对策[J].技术与法律,2019 (01): 34-39。

[6]李星星。使用现实生活表情包的侵权责任分析[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03): 68-72。

[7]刘生智,潘宇。网络表情包的兴起及发展趋势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 (05): 8-12+97。

[8]刘晶。表情符号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南方日报,2021 (02): 63-67。

【本文是郑州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培养计划资助项目“网络社交平台表情包版权保护及盈利模式研究”(20201045919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管理窝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guanliwo.com/a/zx/6125.html
上一篇商业行为中销售型犯罪共犯问题研究
下一篇 高校微信朋友圈公共事件引导策略研究
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这里可以再内容模板定义一些文字和说明,也可以调用对应作者的简介!或者做一些网站的描述之类的文字或者HTML!

为您推荐

评论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