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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

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重要性,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

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官网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重要性,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医疗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完善协调合作机制。

通知指出,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确保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高度关注和严密防范疫情防控中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严惩、严厉打击,为医务人员和患者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通知强调,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一是殴打、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撕扯防护用品、随地吐痰等。对医务人员进行,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和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病人尸体的;(五)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寻衅滋事,非法停放尸体,或者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7.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处置突发事件,采取果断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报警并迅速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快审判进度,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被告人,或者其罪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从重处罚,符合从重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通知显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重点督促指导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安保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安保队伍,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人员密集重点诊疗区域的安保工作。积极排查、调解、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小事拖着,大事拖着”。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安保人员要加强监视,发现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要及时报警。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提升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强化显性用警,加强巡逻防控,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一院一专班”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安全。

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托“平安医院”活动工作组的成立,巩固分工协作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潜在风险,要立即通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安全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依法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来源:人民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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