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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骑自行车摔伤是不是交通事故(道路施工骑车摔倒赔偿)

吴凡云 涂克洪市政建设,为的是让市民出行更方便,让人流、物流、车流更加安全有序,所以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时设置安全提醒标志,让百姓注意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从而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主持调解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吴图克洪

市政建设的目的是让人们的出行更加便捷,让人流、物流、交通更加安全有序。因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让人们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从而避免人身伤害。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调解了一起人身权利纠纷。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熊娟(代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善后处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15时许,熊娟骑自行车途经江西省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南昌市西湖区某精品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路段时,被江西省某建设集团公司铺设在该路段的电线绊倒,致熊娟受伤。熊娟在南昌市中医院住院21天,医药费19369.58元。2019年1月18日,经江西民心诚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如下:1。被评估人熊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12000,鉴定费2400。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善后处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6205.5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提出对熊娟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经法院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结果如下:1 .熊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1万元。另查明,原告熊娟系从事服装的个体户,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某局系南昌市西湖区某精品小区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被告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南昌市西湖区某精品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

[点评]工地是一个极其危险的地方。被告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公司,应当知道安全的重要性,所以对于危险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员工也要接受专业的安全教育,不能疏忽大意。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无小事,要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发生后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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