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退还商品价款并支付十倍商品价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8年5月3日,原告在被告胡经营的商店购买虫草含片两盒,用于日常生活所需,货款共计13217元。原告购买后发现,上述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许可证、违法使用药品为原料等。,并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3217元,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32170元。
被告胡称,该店销售的虫草含片是应顾客要求加工的,含片成分为100%冬虫夏草,并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发票。
还发现原告吴某在其他法院提出了类似的索赔。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纠纷的主要焦点是被告销售的冬虫夏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冬虫夏草不是食品,而是中药材。原告和被告都同意。涉案商品是将冬虫夏草粉碎成粉末,压制成片剂,应当认定为中药材的生产加工。根据相关规定,中药材属于药品,药品的生产经营通常实行许可制度。但中药材生产经营不实行许可制度,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除外。根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目录》,冬虫夏草不属于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其生产经营无需许可。综上所述,涉案商品不属于食品,原告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按照订单支付货款十倍的款项没有依据。此外,原告在其他法院提出了类似的索赔,表明其故意从被告处购买货物,意图索赔。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在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退货,当庭返还的款项为13217元,这是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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