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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合同违约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司荣 邓岚原告熊某诉称,2015年12月30日,原告跟被告甘某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甘某向原告借款96万元,被告乾某贞公司、甘某某、孙某、杨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因五被告至今未归…

荣登兰

原告熊某诉称,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甘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甘某、甘某某、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由于五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法院,请求裁定:1。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万元,借款利息暂按28.2万元计算(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暂按月利率2%计算,其余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还清借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

被告孙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未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

被告人甘某、甘某振公司、甘某某、牟阳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甘某向原告熊某借款96万元,有被告甘某出具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转账凭证为证,被告甘某未到庭对借款真实性及还款情况提出异议。法院采信了原告为此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与被告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熊诉请被告甘偿还借款9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有约定,且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被告甘账户转账96万元,原告主张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偿还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辩称,其未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且结合担保借款合同,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名系伪造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被告人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甘某珍公司、甘某某、孙谋、牟阳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对被告人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借款本金96万元返还原告熊某,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50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江西甘某珍贸易有限公司、甘某某、孙谋、牟阳对被告甘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还清。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绝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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