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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物品处置不当或承担法律责任

徐伟伦 胡婧涵 潘泽强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丢失或捡到他人物品。当捡到遗失物时,大多数人会基于最朴素的“拾金不昧”观念主动联系失主、送交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也有拾得人因对捡到之物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或者事后处理不当,最终使自己陷入纠纷,造成…

胡潘泽强

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丢失或找到别人的财物。找到失物,大多数人都会基于“千万不要丢钱”这种最简单的观念,主动联系失主,送到公安机关。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人因为对自己发现的东西的性质有错误的理解,或者事后处理不当,而陷入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上的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过失或者自然原因而失去控制的东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遗失物纠纷法律问题新闻通气会,指出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及时返还或者交付的义务。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我捡起物品并随意扔掉,恐怕我要承担赔偿责任。

董花了3200元买了一部新手机,才用了两个月就不小心丢了。他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显示关机。发现手机丢失后,董立即到附近手机店,请店主留意是否有人刷或出售同型号手机。经过不懈努力,他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和查询手机店的监控视频,锁定了手机拾金不昧嫌疑人金某,并立即报警。

金某在派出所说,因为不会用手机,捡到后已经扔掉了。至于赔偿金额,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董遂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金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其试图解锁手机,明显有其私心,后因未能成功解锁而将其扔掉。金某捡到手机后,不仅不主动寻找失主或上交公安等相关部门,还以不能使用为由将其扔掉,造成失物丢失。其行为导致董某的手机无法找到,金某应赔偿其给董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于赔偿数额,鉴于手机在损失时的价值较原购买价有所贬值,董的酌定经济损失为2900元。

"这不仅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顺义区人民法院杨镇法庭法官陶晓超提醒,根据我国《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当发现或捡到奇怪的东西时,可以根据生活常识判断为遗失物。如能联系到失主,应尽快取得联系,沟通退货事宜;联系失主有困难的,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并说明找到遗失物时的相关信息,以便公安机关及时联系失主。

顺义区人民法院杨镇法庭庭长王晓磊表示,除上述规定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将遗失物交付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领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拾得遗失物后又丢失的情况,王晓磊表示,如果拾得人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拾得人故意丢弃,或者未妥善保管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失主在联系失主后承认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识可以认定为无主,否则拾得人无法取得所有权,千万不要因为贪婪而使自己成为违法者”。

车主要支付保管费用,兑现奖励承诺。

“当然,大部分拾得人都会主动履行义务,妥善保管并积极联系失主归还归还的物品。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保管费,有的人会碍于面子不好意思索要,而有的业主不仅不主动询问是否有保管费,甚至拒绝支付拣货人支付的合理保管费。”对于这部分费用,王晓磊说,法律层面有明确规定,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

王晓磊认为,规定失主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必要的费用,既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有助于促进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和积极返还遗失物,从而减少因保管不当或者拒绝返还而引发的纠纷。

除了支付法律上的相关费用,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还会通过电视、广播、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为了尽快找到失物。例如,据说“有人不小心把手提包忘在出租车上了。包里有护照等物品。请找到的人联系,失主愿意给予一定奖励”。

“在法律层面,这是一个典型的通过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例子。”王晓磊说,“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公开表达,意思是对完成某一行为或工作的人给予一定的报酬。本案中,完成悬赏广告具体行为的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同时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失主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的,我国法律还赋予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对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和悬赏承诺的报酬主张债权的权利,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拾得人在上述情况下会选择通过留置遗失物的方式向失主主张上述权利。事实上,这种方式不仅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陶晓超提醒,法律在保障拾得人相关请求权的同时,也对拾得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将失去上述权利,导致其后期无权索要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也无权要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

在你的包里放一个号码牌,这样别人就可以联系你了。

其实丢东西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家常便饭。找东西的人怎么快速找到你?对此,王晓磊提醒说,作为货物的主人,他应该时刻保管好自己的货物。如果由于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物品丢失,虽然提货人仍有保管和返还的义务,但在提货人或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失主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他人误认为是遗弃物品或失去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会各自为政,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使用一些技巧来避免这样的麻烦."王晓磊举例说,比如你可以在书本、钱包、手机壳、手袋等里面放一个写有你联系方式的号码牌。,并尽量将不必要的随身物品放在家中或其他固定地点。

另外,失物被拾得后,可能会出现拾得人将物品交给第三人的情况。对此,《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失主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质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所有权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因此,在遗失物转让时,法律赋予了失主选择权:当遗失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时,失主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关于这两种救济方式,王晓磊建议,如果失主选择直接向拾得人(即无权处分的人)主张返还,由于对该物的占有不再属于拾得人,只能就遗失物的价值主张相应的赔偿;所有权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的,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受让人通过合法形式取得遗失物的,失主在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同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可以看出,前者更适合价值容易判断的一般物品,而对于具体物品,后者更符合物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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