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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存在的问题,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存在的问题,中韩贸易问题研究

摘 要:中韩自由贸区的建立,带动两国投资规模的稳步增长。通过对投资争端的主体、范围以及程序规则的分析,有利于明确中韩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不足。并且结合投资章节条款加以完善该机制,便于促进两国化解矛盾,加强投资领域的广泛合作。关键词…

摘要: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促进了两国投资规模的稳步增长。通过对投资争端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规则的分析,有助于明确中韩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不足。此外,应结合投资章节中的条款完善该机制,这将有利于两国解决冲突,加强在投资领域的广泛合作。

关键词:中韩FTA;投资纠纷;投资仲裁

截至目前,中国已签署16个自贸协定,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并且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未来中国正计划积极推进与20个沿线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这将进一步促进中国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但是只要国家之间有投资活动,就会有矛盾。在任何一种自由贸易协定中,争端的解决都是最重要的部分。只有公平有效地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和纠纷,才能实现经济一体化。

一,中韩FTA投资争端解决背景

中韩两国于2015年6月1日正式签署了《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FTA)。作为东北亚首个自由贸易区,中韩FTA的建立可以带动两国投资规模的稳定增长,加强投资领域的广泛合作,标志着中国在贸易领域开放程度的大幅提高。尽管该做法会受到相关政治因素的阻碍,但近年来,特别是中韩FTA完成后,两国的投资额一直在逐步增加。

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内容概述

中韩FTA协定专门设置了投资章节的规定,共有19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分为定义规范、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三个部分。其中,投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以资产为基础的各种具有资产性质的财产。附注还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在形式上发生变化时,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通过协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中韩FTA主要列举了三种常见的争端解决方式。协商是解决争端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诉讼是国际争端中的一种常见做法。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中也有大量的诉讼条款,主要是在东道国的法院系统中解决投资争端。最后一次,投资纠纷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一般4个月),可以启动仲裁程序。

三。中韩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机制评析

(1)特点

首先,中韩FTA投资争端解决具有很强的开放性,适用范围广且明确。中韩FTA参照NAFTA对投资采取宽泛的标准,倾向于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有助于保护各种投资争端。其次,中韩FTA给了缔约国投资者提起仲裁的明显主动权。如果东道国违反了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投资者遭受损失或损害,投资者可以享有天然的主动权。这种主动提起仲裁,极大地保障了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便利性。再次,中韩自贸协定投资争端解决也规定,自损失或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不能提交仲裁。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期限和一定期限的诉讼时效,可以避免部分投资者消极拖延解决争端而给东道国带来损失,高效解决投资争端。最后,中韩FTA投资条例更多地考虑了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主权之间的平衡。它既赋予了投资者选择解决投资纠纷方式的主动权,又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另一方面,对投资者诉诸国际仲裁提出了限制,如仲裁的时效、明确争议主体等,可以避免投资者滥用这一机制,体现了对东道国主权和利益的保护。

(2)不足

首先,没有专门的仲裁机构。虽然规定了投资者有权主动申请仲裁,但为投资者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指定、首席仲裁员及其他相关仲裁机构等问题上,没有具体内容。其次,中韩FTA中没有对仲裁前置条件的处理和规定,东道国也没有规定强制性的仲裁前置条件,这必然导致仲裁的滥用。再次,我国近两年缔结的FTA和投资协定,对缔约方仲裁的透明度要求较低。一般只有公开仲裁,没有别的。中韩FTA虽然涉及透明度,但只公开了法律、法规、行政裁决等实体法,并未涵盖仲裁程序的透明度。第四,区际投资仲裁的一个普遍问题是仲裁结果无法执行。败诉方执行裁决,既是自觉执行,也是对胜诉方的惩罚和报复。这种方式不仅违背了FTA争端解决的初衷,也不能绝对保证败诉方的执行力。特别是当发达国家被裁定为败诉方对胜诉的发展中国家执行时,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四。中韩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1)完善仲裁机构设置。

关于投资仲裁机构的设置,可以参考NAFTA等美国FTA的第11章,以及澳大利亚FTA中相关仲裁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仲裁先决条件。

为提高诉讼效率,仲裁庭在处理预备性问题时,被申请人一方针对预备性问题提出有争议、不合格的投资争议申请或争议不属于仲裁庭管辖的异议。仲裁庭必须中止所有关于实质性问题的程序,并迅速作出决定。

(3)增强投资仲裁机制的透明度。

首先,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在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过程中,争端解决程序和裁决的执行都应公开,或借鉴欧盟的做法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或公开文件,并允许监督人参与争端解决过程。第二,可以通过扩大私人当事方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来采取提高透明度的措施。扩大公众参与以提高透明度,审查并建议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最佳争端解决机制。

(4)设立执行裁决的监督机构。

针对中韩自贸协定仲裁裁决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应设立缔约双方认可的专门执行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处罚机制,对拒不执行裁决的败诉方采取的处罚幅度和方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遵循合理、适度、损益相等的原则。监督机构有权督促败诉方执行裁决。当败诉方不履行或不按裁决履行时,可以协助胜诉方对拒不履行的败诉方采取合法合理的处罚或报复措施,防止胜诉方权利滥用,接受败诉方提出的异议。这将促使败诉方根据裁决履行其在自贸协定项下的义务,保护胜诉方的合法利益,协调双方利益,维护自贸协定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参考资料:

[1]金宣武。中韩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0)。

[2]叶兴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析[J].法律业务研究,2002,(5)。

[3]许舒。国际投资仲裁中滥用诉讼预防机制的构建[J].法,2017(5)。

作者介绍:

龚晓(1994 ~),女,汉族,山东威海人,法学硕士。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律)专业。她的研究方向是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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