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进口货物所有权转移,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以下几种原则和做法,进口货物所有权转移

进口货物所有权转移,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以下几种原则和做法,进口货物所有权转移

郭芮君摘 要: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相比一般的国内货物买卖具有自身的特点,从而决定了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问题更加复杂,同时也关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各国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交付主义已经逐渐成为…

郭瑞军

摘要:与一般的国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货物贸易有其自身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所有权转移更为复杂,也关系到贸易的安全和效率。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交付主义逐渐成为主流待遇。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交付主义

一、比较法观察

(1)买卖合同生效后所有权转移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双方约定标的物及其价格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款尚未支付,买卖合同也就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依法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这种方式依靠买卖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买方的利益。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充分保护买方利益的同时,对卖方利益的保护不足。对于卖家来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品的流通速度,降低了商品的流通机会和保值增值能力。其次,脱离了商品的实际销售。在现代国际货物贸易中,很多情况下,货物贸易的标的物是“未来之物”,即标的物在订立合同时并不一定要在现实中存在,因此很难界定所有权的转移。最后,当作为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货物是通用货物时,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这些货物,就更不可能谈论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合同成立时,并不清楚哪些货物是合同中的标的物。

(2)货物交付时所有权的转移。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人必须将财产交付给受让人,所有权的转让须经双方同意。如果受让人已经占有该财产,则只需要转让所有权的协议”。

交付时转移所有权还有一种表现,即所谓的“债权说”。与前者的区别在于对交付性质的理解不同,因为前述立场认为交付是独立于债权之外的另一种法律行为,而债权学说认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结果。货物的所有权自卖方交付货物时起转移,无任何其他约定。瑞士、奥地利、韩国和北欧国家都接受这种立法。我国现行的相关民事立法也采纳了这一观点。《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考虑对交付本身性质的理解差异,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似乎更为合理。正如学者所言,“第一,交付是一种真实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确定性很强的客观标准。第二,交付本身就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货物为动产,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明显符合物权公示原则,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标的物的确定是交付的前提。货物一旦要交付,就必须确定,所以合同成立时不会出现所有权转移的矛盾。”

第二,从运载工具的特殊性来看

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中,交割手段的设计非常巧妙,与国内销售相比,施工更为复杂。主要目的是降低交易风险,其中最重要的是货物的风险,这使得所有权的转移与支付手段的监管密切相关。

在国内的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在同一个地方,可以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交易发展的最初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不存在汇兑风险。卖家不会担心付了货拿不到钱,买家也不会担心付了钱拿不到货。而国际上的货物买卖双方往往相距甚远,一时无法交货和价格。因此,单据在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单据代表货物。在交易中,单据和付款之间存在对流,凭单据进行交割,也称为象征性交割。当然,相关学科的学者对文件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收到或者发运,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根据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担保。”从提单本身的背景来看,提单是国际贸易中风险控制的重要工具。其主要功能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权利凭证。虽然提单作为所有权凭证(注意不是所有权凭证)的功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提单的效力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来说,有绝对效度理论和相对效度理论。前者认为提单转让本身就代表了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后者认为提单转让必须满足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才能决定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换句话说,货物的所有权不仅仅是由于提单。这里遇到了两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使得问题更加复杂。有学者指出,“提单转让是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相结合时的特有现象。作为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其转让应当遵循商法的规定和习惯,而不受民法关于财产所有权转让的规定的约束。

三。总结和扩展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差异的背景下(当然也有融合的趋势),讨论货物买卖合同条件下的所有权转移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用大陆法系熟悉的概念和方法来分析英美法系的类似制度,也是更好地了解英美法系相关规则的一种方式,也有助于加深对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中相关规则的理解。抛开不同法系背景的差异,解决问题方法的本质差异可能没有形式表现的那么大。

理论来源于实践,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我们应该做的是找到穿起来最舒服的鞋子,而不是努力让自己的脚适应鞋子的大小。就本文所讨论的问题而言,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担心如果货物所有权转移后卖方没有收到货款,买方破产时货物和货款可能分两次[/k0/]支付,因此通常在买卖合同中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不同的立法例当然有不同的定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无论类似条款的内容和性质如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由于特殊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我国民商立法具有混合继承的特点,但总体框架和思路仍为大陆法系。当然,以《合同法》的制定为代表,我们也开始广泛吸收英美法的优秀制度。法律的发展和法律文化的诞生从来都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中国既然选择加入世贸组织,就要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无论我们主动与否,我国的相关法律必然会与国际商法发生互动,影响必然是潜移默化的。

参考资料:

[1]刘家安。销售的法律结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2]陈若虹。英国货物销售法:案例与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3]傅。论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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