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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同纠纷(期货判决案例)

郭静摘 要:新中国的期货交易机制开始于1990年的7月27日,即原商业部和河南省政府联合组建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期货纠纷案件于是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案件。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起步晚,发展迅猛,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所以期货纠纷大…

克莱尔

摘要:新中国的期货交易机制始于1990年7月27日,即由原商务部和河南省政府共同组建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期货纠纷案件由此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案件。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法律法规不健全,期货纠纷大量发生。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应适应实践的需要,努力研究期货纠纷的成因和特点,积极预防期货纠纷,并在发生后正确处理。

关键词:期货交易;期货合同;期货市场

1.中国期货纠纷的特点及原因

从目前我国期货案件反映的情况分析,期货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纠纷频发,被告相对集中。被告多为期货经纪机构,因此纠纷集中在期货经纪公司集中的地区。

(2)纠纷涉及面广、环节多、案情复杂。这主要是因为期货交易是一种严格规范的交易,其运行机制是会员制、集中交易制、保证金制和集中统一结算。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后方可交易。非会员客户必须委托会员通过其市场代表进行交易。这些非会员客户往往是其他真正的投资人委托的。在涉外期货交易中,境内期货经纪机构还必须委托境外交易所会员代为交易。一般客户要从国内到国外委托多次才能实现交易。交易成立后,有交易结算、少量实物交割等操作步骤。因此,期货交易是间接的、多层次的、多环节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可能发生违约和违约行为。所以争议多,涉及面广,案情复杂。

(3)诉讼金额大,矛盾容易激化。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额度、高风险、高收益的交易方式。它从事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一旦形成纠纷,利益冲突尖锐,矛盾容易激化却不易调解。一般期货纠纷金额在数千万元以上,且往往涉及大量自然人客户,经济能力较低。

二。期货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任何一方未能按期全面履行期货合同约定的义务,交易所应当代为履行。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代为履行后,有权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追偿。交易所强行平仓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强行平仓,给经纪公司或者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委托的仓库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交易所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所向仓库追偿。信息设备发生故障,给会员或者客户造成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设备故障的原因是交易所无法控制的,可以免除交易所的责任。

为防范期货纠纷,律师应当防止期货结算机构在设立期货结算机构时有下列行为:在结算报告、月度交易报表等文件中作不真实记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泄露结算会员的交易秘密;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账簿以及其他与期货结算、交割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等。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被证监会暂停,原因是其向清算所出具虚假仓单,导致市场无法大规模交割,至今未恢复营业。如果有律师充当三重法律顾问,随时查看业务情况,也不会那么糟糕。

三。关于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代理法律关系,二是中介法律关系,三是委托法律关系。英美法系多主张代理法律关系。这是因为英美法系主张“等同理论”,即无论是代理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他人所做的行为都视为自己的行为。它所关心的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做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谁来承担。期货经纪机构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结果归客户所有,因此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期货经纪机构与其客户之间不存在中介法律关系。这是因为中介只是中介。他不参与委托人、第三人或自己名义之间的具体实质合同关系,而以自己名义委托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显然不是中介。

明确了客户与期货经纪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经纪关系,就可以得出客户与交易对手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期货经纪机构享有和承担,第三人不得因经纪关系存在瑕疵而主张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在期货经纪机构将交易中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客户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四。涉及期货投资者(客户)的期货纠纷

首先,为了预防纠纷,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向其充分说明期货交易涉及的风险,即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代理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统称为期货交易五大风险)。建议客户充分了解拟委托的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和业务状况,特别是受托人是否具备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在目前的纠纷中,很多客户委托没有期货经纪资格的机构从事期货交易。建议客户不要进行法律不允许的全权授权。

其次,律师应该告知委托人他们的权利;对受托期货经纪机构的信用和状况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期货经纪机构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布期货交易指令的权利;有权向受委托的期货经纪机构了解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有权了解受委托的期货经纪机构指令的执行情况,有权查阅、复制原始凭证;根据委托合同从期货经纪机构提取交易利润和剩余交易保证金的权利;对交易中发生的纠纷,有权向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举、控告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权利等。

最后,律师要审查客户与期货经纪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尽量避免不公平条款,以维护客户利益。委托合同是约定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实际上,这些合约都是期货经纪机构拟定的。如果客户想交易期货,只能全盘接受客户的委托合同,协商的余地很小。有些客户甚至在不太清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以后一旦出现纠纷,经纪机构就会援引客户委托合同的各种约定,尤其是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各种责任,造成极其不公平的后果。

参考资料:

[1]吴·。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J]。法律应用,2003 (8): 2-6。

[2]江·。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3]吴·。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J]。法律应用,2003 (8):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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