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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特殊对象研究

从浩洲摘 要:《刑法》规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公共财物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对有争议的财物类型进行分析,从而明确公共财物的范围。本文认为贪污罪的特殊对象即无形财产、违禁品和非法财物,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关键词:贪…

丛浩洲

摘要:刑法规定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公共财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有争议的财产类型,从而明确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文认为,腐败的特殊客体,即无形财产、违禁品和非法财物,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

关键词:腐败;公共财产;无形财产;违禁品;非法财产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贪污罪的概念不难看出,规定贪污罪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国家、集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行使职权。其中,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也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要求的提高而变化。本文旨在对贪污罪中的特殊客体进行分析和梳理,以促进对贪污罪客体的认识。

一.无形财产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物,构成侵占罪。有形财产,如货币、珠宝、汽车等典型财产,显然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但是,智力成果、债权、股权、电力等无形财产是否属于财产范畴,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关于无形财产是否属于财产,有两种学说。一种是肯定说,虽然无形财产在外观上是肉眼看不到的,但不代表无形财产一文不值。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智力成果、煤气、电等无形财产虽然实际看不到,但无形财产像有形财产一样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同样可以满足人的不同需求。它具有货币价值,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所以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区别主要在于外观,本质是一样的。因此,无形财产属于财产范畴。另一种是否定论,认为财产受刑法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可行。无形财产不符合这一条件,不属于贪污的对象。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即肯定,是可取的。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刑法规定了侵犯无形财产的犯罪行为。比如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4.制作或者出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这说明,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属于刑法的保护对象,仅在外观上不可行的情况下排除无形财产是不合理的。其次,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具有同等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无形财产虽然在外观上不同于传统的财产形式,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无形财产是贪污罪的客体。

第二,违禁品

违禁品是指特殊物品,包括毒品、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放射性用品等。基于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使用、买卖和运输的。根据违禁品是否能被特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分为绝对违禁品和相对违禁品。绝对违禁品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买卖、运输的物品。相对违禁品是指法律允许特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使用、买卖、运输的物品。关于违禁品是否是贪污的对象,有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生产制造违禁品也需要人力物力,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相对违禁品也可以在特定人群中使用。在这一点上,相对违禁品和非违禁品没有区别。虽然国家法律禁止生产、制造和使用违禁品,但实际上社会上一直存在违禁品市场。以毒品为例。毒品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绝对禁止的,但是毒品的生产和交易非常活跃,交易价格也很高。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持有毒品排除在贪污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国家还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等违禁品犯罪,说明违禁品可以成为犯罪对象,这并不矛盾。将违禁品排除在贪污罪的对象之外,不符合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也不合理。消极方面,违禁品是国家禁止和反对的,犯罪客体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显然,违禁品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因为违禁品不属于贪污罪的对象。

本文认为肯定的观点是合理的。否定观点混淆了犯罪客体与法益的区别,没有准确理解腐败的法益。腐败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完整。这两种法益有主次关系和价值优先关系。廉洁是腐败保护的主要法益,而公共财产属于次要法益。公共财产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廉洁性的判断。利用职务之便占有违禁品,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综上所述,违禁品是腐败的对象。

三。非法财产

非法财物是指通过实施非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关于非法财物是否属于贪污罪的客体,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是相信法律规定除了返还给被害人以外,所有非法财产都要收归国有。虽然国有单位对国有财产没有所有权,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财产,侵犯了非法财产的国家所有权。否定的观点认为,国有单位对非法财物没有所有权,将非法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属于贪污,非法财物不属于贪污的对象。

本文认为肯定的观点是合理的。虽然国有单位对非法财物没有所有权,但国有单位是保管非法财物的单位,国有单位是否拥有非法财物所有权与非法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范畴属于不同的范畴。他们之间没有关系。

参考资料:

[1]唐棣。论腐败的对象[J]。兰州学术期刊,2004年第6期。

[2]杨宇先。苏庆元:对腐败客体范围的新认识[J].法》2002年第6期。

[3]龚培华。王立华:腐败客体认定中的争议问题研究[J].法,2004年第12号。

[4]孟庆华。贪污罪客体中几个司法问题的探讨[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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