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雨·小轩
都说人会倒霉,喝水能塞牙缝。近日,江苏南京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倒霉事。她在路上开得好好的,被天上掉下来的花盆砸到了。幸运的是,被撞的不是她,而是她心爱的奔驰。
2017年5月的一个周末,张女士开着新买的奔驰回老家杭州探亲。就在我开车经过南京一座高架桥下的时候,我听到“砰”的一声巨响,感觉有个重物砸到了车顶。这样的“天降大祸”差点把张女士吓坏了,她决定把车停在路边看一看。眼前的画面更让人心疼。车顶已经被砸得严重变形,车顶天窗成了碎片,中间有花盆碎片、泥土和少量绿植。张女士抬头一看,原来是挂在头顶边上的花盆“惹了祸”。
办理完修车手续后,张女士将南京市某小区市政维护管理处和花盆设施的管理方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张女士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81184元、拖车费500元、维修期间车辆租赁费30000元,共计111684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南京某区市政维护管理处当庭辩称,他们对事故没有异议。但花盆掉落是由外人撞击所致,我们已将涉案道路的花盆设施移交给某园林公司管理,该公司应做出赔偿。
某园林公司当庭表示,涉案花盆设施由我们维护管理,但我们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关于拖车费,张女士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不认可其真实性。关于租赁费,租车属于张女士个人行为,并非真实发票而是收据,不认可真实性。
这个高空坠物坠车案,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首先,关于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路段的花盆属于南京市某区市政维护管理处,应对花盆掉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南京某区市政维护管理处称花盆掉落是由案外人撞击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南京市某小区市政维护管理处表示与园林公司有合同,但涉案道路的花盆是交给园林公司管理的,应当进行赔偿,某园林公司也认可这一点。但南京市某区市政维护管理处与园林公司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南京市某区市政维护管理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张女士要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法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协议,按照车辆损失公开估价81184元进行赔偿。
至于拖车费,根据车辆受损情况,张女士无法自行驾驶车辆,故该费用的发生符合客观事实,法院酌情确定为300元。
关于租赁费,张女士虽未提供正式发票,但提供了租赁合同及收据,车辆因损坏无法使用。因此,张女士租的是一辆宝马,而不是自己的奔驰车,并没有超过原车标准,车辆修理期也远远超过了租赁期。故张女士要求赔偿租赁费3万元的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南京市某区市政管理处赔偿张女士车辆损失费81184元、拖车费300元、车辆租赁费3万元,共计111484元。
安全提醒:如何防止高空坠物
有关法律人士提醒人们这个案例:
管理方面,对景观花盆、户外广告牌等高空悬挂物进行固定,定期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并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线,告知行人不要靠近危险区域。
对于行人来说,开车时要注意警示标志,注意绕行。尤其是大风暴雨天气,是高空坠物事故的高峰期,走在路上一定要小心。外出停车时,应观察周围环境,尽量避开广告牌、盆栽、可移动物体等建筑物附近。
车辆被高空坠物损坏,要保护现场,拍照取证,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报警。通过查看现场和查看监控视频确认坠物来源,并咨询责任人进行赔偿。协商不成,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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