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霞宫彭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劳务提供者受害人责任纠纷案。焊工张勇明知存在不安全因素,却疏于工作,导致摔伤致残,被法院判得赔偿金156万元。
北京建工有限公司承包了南昌某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后又将“防盗门窗、铝合金格栅等安装工程”发包出去。给个体户李大宝承包的南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初,张勇经老乡介绍到工地当电焊工。车站脚下的钢管不知什么原因被拆除了。一天早上,张勇和十几名焊工正在临时跳板上工作。结果,跳板断了,张勇从三米高的地方摔了下来。送医院急救后,诊断为胸椎骨折,脊髓损伤,脊髓完全瘫痪。司法鉴定张勇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认为张勇李大宝先行支付医疗费、康复费后,未支付后续费用及赔偿金,遂起诉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南昌某建筑工程公司、李大宝某建筑工程公司,索赔2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张勇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张勇承包给李大宝的工地从事电焊工作,与李大宝形成劳动关系。李大宝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审查李大宝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将安装工程分包给李大宝,未对相关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对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工作过程中,张勇违反安全常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在临时跳板上工作,导致自己摔倒。法院判决他承担20%的责任。决定赔偿张勇各项损失共计156万元,南昌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提供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授意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劳务提供者的受害人责任纠纷。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揽工程后,将其非法分包给发包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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