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云帆宫彭其
2016年12月1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辆车点燃了旁边停着的一辆车。火灾发生后,原告车辆未获赔付,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南昌市某保洁公司赔偿原告杨某、王某70%的财产损失74103.54元,即51872.48元;被告江西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杨、王财产损失的20% 74103.54元,即14820.70元;被告赔偿原告王财产损失74103.54元的10%,即7410.36元。
被告物业公司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写字楼和某酒店公寓从事物业管理。2014年8月21日,被告某物业公司承包被告某保洁公司负责道路设施、走廊、过道、绿化带、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在某集团29号楼和30号楼项目区,每年进行两次绿化的维护和保养。
2014年10月24日上午,某保洁公司保洁员苏某清扫办公楼外绿化带,将清扫后的干草、垃圾堆放在某办公楼下南侧空处的一个停车位内。燃烧约半小时后,苏某将火扑灭后离开现场。后原告王某驾驶A牌车、被告付某驾驶B牌车分别进入停车场(其中B牌车停放位置恰好是被告某保洁公司保洁员苏某焚烧垃圾的地方;a车停在B车旁边)。当日12时39分左右,发现B车起火,引燃了停在旁边的A车。原告的车辆被烧毁。
2014年11月21日,南昌市西湖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起火地点在B牌车下方,A牌车被B牌车引燃并蔓延成火焰。起火原因是排除电气故障,不排除外部火源引燃B牌车,也不排除B牌车三元催化器引燃杂草。”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本案是对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公安消防部门已对火灾事故的认定作出结论,认定B牌车起火原因与被告某保洁公司保洁员在此车位焚烧垃圾灰烬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因此,被告某保洁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未能及时制止保洁员在停车场焚烧垃圾,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火灾发生后,付某的车过火,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救援工作。
本案中,汽车起火原因与某保洁公司保洁员在停车位焚烧垃圾灰烬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保洁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付某的车发生火灾后过火,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