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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供方和需方(供求关系原则)

万敏 彭庆原告江苏省常熟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南昌某墙体装饰有限公司因项目施工多次从原告处采购涂料。2014年10月11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2886元。后被告又陸续向原告购买了部分涂料,截至起诉…

万敏·彭清

原告江苏省常熟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南昌某墙饰有限公司因工程施工多次向原告购买涂料。2014年10月11日,双方经和解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2886元。后来,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了一些涂料。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货款627776.8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顺序: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2777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称原告陈述的付款承诺书中的款项是真实的,我们还没有支付。接下来的六次发货,我们公司需要先核实再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原告(供应商)与被告(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协议:买方认可供应商生产的油漆,供应商承诺按照买方的要求生产油漆。结算按实际供应量计算,共支付12111750元。本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3月9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油漆,并支付了部分货款。2014年9月27日,经原告与被告和解,被告确认仍欠原告货款488886元。同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书称“截至2014年10月11日,未付货款552886元,10个工作日内支付70%货款224027元,余款年底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付款。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6次,货款共计89890元,其中被告支付170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余款,原告上诉失败后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对账查询函、付款承诺书、送货单等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原告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和送货单,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货款,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表示需要核实2014年10月16日至12月23日的送货单。因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法院确认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至12月23日向被告提供油漆共计8989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7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625776元。据此,被告南昌墙体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常熟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5776元。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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