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李倩
2016年7月28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人身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程某诉称,2015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门口与邻居聊天,被告徐某突然用手戳原告背部。当时他觉得很疼,但又觉得只是一时的疼,就没有让被告人徐带去医院治疗。当天晚上,原告伤情加重,要求被告第二天带原告去药店买药。之后,原告的伤势依然没有好转。去南昌某中医院门诊治疗数十次,听医嘱去药店买药治疗十几次,但原告的伤情始终不见好转。2016年5月7日,原告因病住院16天。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在一年内陆续支出了7000多元的医疗费,但被告第一次只支付了70元的医疗费。之后,原告不顾原告伤情,于2015年10月9日要求派出所调解维护自身权益,但最终调解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的一天,原告程某在门口与他人谈话,被告徐某路过此处,用手拍了拍原告,然后离开。次日,原告程以被告将其打伤为由,要求被告到药店买药。被告随后去药店为原告买药。同年5月28日,双方来到派出所调解未果。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派出所报案。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5月7日至5月23日在该院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2750.84元。出院诊断为:中医诊断1。关节痛;2.伤筋动骨,气滞血瘀;西医诊断1。混合型颈椎病;2.软组织疾病。在此期间,原告曾因肌腱损伤、软组织疾病、脊柱疼痛综合征、骨关节痛等疾病多次在医院接受治疗。,并花费医疗费3774.82元,多次在药店购买药品花费855.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来告知被告背部受伤,只有他自己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而被告一直否认这一点。此外,根据医院门诊和住院诊断结果,原告治疗的疾病有混合型颈椎病、肌腱损伤、软组织疾病、脊椎疼痛综合征、骨关节痛等。上述疾病多为慢性病或老年病,原告未证明上述疾病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被告判令赔偿其医疗费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起诉邻居用手刺伤自己,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病情与邻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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