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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付出太多到无路可退,“想走就走”:谨防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张紫娟+练惜2015年,一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信火爆网络。“我想去看看”,说走就走固然洒脱,但也可能会与用人单位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劳动者处理不当,可能会付出惨痛代价。提前通知切莫忘【案例】小丽是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入职两…

张紫娟+连Xi

2015年,一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信火了。“我想去看看。”说起来很自由很轻松,但也可能会和用人单位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工人可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别忘了提前通知。

[案例]小丽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这两年,她的销售业绩在公司名列前茅,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职位和工资也没有提升。今年3月,小丽突然从公司辞职,随后跳槽到另一家同行业公司。由于小丽的突然离职,公司的销售工作几近瘫痪,损失惨重。为此,公司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小丽赔偿损失。庭审中,小丽辩称,辞职是她的权利,她已经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小丽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出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方式: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工人有权立即终止;三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小丽不存在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所以只能通过第三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即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否则她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培训费会退的。

[案例]小玲是RD某公司技术部职员。因为表现突出,她被公司安排去美国参加一个产品维修培训。出国前,公司和她签了一份协议:公司给小玲提供10万元的出国培训费用。回国后,小玲必须继续为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全额返还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小玲回国后觉得公司没前途,工作两年后从公司辞职。公司同意小玲辞职,但要求她按照约定返还10万元培训费。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玲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劳动者经培训未能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和服务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完成了部分服务期,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未完成服务期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小玲与公司约定服务期为5年,但实际只持续了2年,应由她承担违约金。按照小玲未履行的服务期折算,小玲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需要履行附随义务。

【案例】小华是某公司开发部的高级工程师。上任前,公司和小花签了协议。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小花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被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聘用。小华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作为补偿,公司在小花辞职后一次性付给小花2万元。去年11月,小华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支付了小华一次性补偿金2万元。次年3月,小花加入了另一家开发类似产品的公司。某公司认为小花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花支付违约金6万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定支持公司的请求。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条是劳动者的后附义务之一。本案中,某公司与小花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并给予小花相应的经济补偿。小华应履行相应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应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经济补偿很难获得。

[案例]小雪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人员。因为公司每个月都会对个人销售业绩进行排名,并根据排名发放奖金,所以很多同事开始为客户勾心斗角。虽然小雪尽了最大努力,但她的销售业绩还是赶不上其他同事。感觉身心俱疲,严重透支,小雪提前一个月主动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辞职后,小雪要求公司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公司拒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自愿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助。在我国,法律上一般称之为“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包括劳动者自愿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所以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

没有失业保险。

[案例]小美是一家婚庆公司的公务员。工作两年,小美觉得工资太低,工作太无聊。她想找一份有挑战性的工作来实现自我价值,所以毅然选择了辞职。然而现实是残酷的,想找到一份工作实现自己的抱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辞职后,小美一直没有找到自己向往的工作。生活窘迫的她想到自己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于是来到当地社保中心申请失业保险。但令她惊讶的是,工作人员告诉她,这种情况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点评]社保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限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什么是“非我所愿”?《失业保险申领和支付办法》明确规定: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二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者辞退的;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案中,小美不具备上述五种情形,当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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