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疆
从四川省简阳市来南昌打工的罗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为一时冲动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赔偿被害人6.5万元。近日,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当日,被告人罗某与工友徐某、李×某在南昌市红谷滩万达旅游城工地万达毛西门将物料装入门柱时,因未能提供门条,被值班保安李某、被害人宋某阻拦。李某、徐某又拉又推,罗某等人劝说开。许离开现场几米,被李和宋追上。被害人宋用对讲机呼叫被害人张某到现场。李与许扭打,宋帮忙拉许衣服,被罗拉住。然后罗用拳头打宋的右眼,宋用对讲机砸罗的胳膊。扭打中,宋倒地,罗用脚踢其左腰。张上前帮忙,被罗的鼻子打了一下。张某用螺丝刀捅罗某臀部,罗某用拳头打其头部,被他人劝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面部外伤致鼻骨、鼻中隔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宋躯干外伤致第二腰椎左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公安人员在南昌市红谷滩米生镇万达茂停车场岗亭将被告人罗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及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宋6.5万元,并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定被告人有罪,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且被害人对冲突的激化负有责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关于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故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接下来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受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可以和解:
(一)因民事纠纷,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玩忽职守罪除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建议从宽处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可见,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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