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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吗)

周秋元+高菁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合约纠纷案。原告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黄某驾驶其购买的(未上户)凯迪拉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车辆损坏。2013年1月,被告将受损车辆送至原告处维修,…

周元秋+高静

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黄驾驶其购买的(未注册)凯迪拉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2013年1月,被告将受损车辆送原告维修,保险公司确定受损车辆维修费36万元。车辆修好后,被告要求原告先开具维修费发票,被告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后再支付给原告。原告同意并为被告开具了36万元的维修费发票,但索赔款转入被告账户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事故车辆一直停放在原告处。为此,原告诉法院,并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3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按照50元/天向原告支付车辆保管费和停车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在送达法院公告传票后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受损车辆交由原告修理,双方修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抚养费,对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的主张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车辆修好后,被告将车辆长期存放在原告处。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车辆保管费有正当理由,法院依法判决车辆保管费按30元/天计算。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车辆维修费3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黄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车辆保管费(自2013年9月1日起至被告提车之日止,按30元/天计算)。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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