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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单位不给员工伤残鉴定申,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企业不给证据材料怎么办,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单位不给员工伤残鉴定申

夏冬兰编辑同志:8个月前,我在公司上班期间,由于所操作车间机台上的飞轮突然脱落而受伤。经住院治疗,虽然已经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七级伤残。可由于公司个别领导对我抱有成见,为借机对我加以刁难和“教训”,遂故意制造种种借口,不管我如何哀…

夏兰

编辑同志:

八个月前,我在公司上班的时候,因为正在操作的车间机器平台上的飞轮突然脱落而受伤。住院后,虽然已经花了3万多元医药费,但还是落下了七级伤残。但公司个别领导对我有偏见,为了借机刁难我,“教训我一顿”,故意制造各种借口。无论我怎么恳求,他们始终没有为我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向我提交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让我一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白晓鸽

鸽子阅读器:

你有权回避公司,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你有权利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公司没有申请,甚至故意刁难,你可以通过工会或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对职工的伤害程度。”第十九条第二款更进一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当你不能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又在公司掌握之中时,由于公司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必须承担责任:“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廖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342400电话号码:13133771817

出差受伤,即使侵权人不明,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我被公司分配到深圳一家工厂采购原材料。我下车往工厂走的时候,路过一栋居民楼,突然被楼上掉下来的空酒瓶砸中头部。送到医院急救后,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花了4万多元医药费,8级伤残。无法核实空酒瓶是谁丢的,只好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给予相关处理,却被告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认为,我所受的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也与我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完全是他人侵权所致,不构成工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冯家妹

冯家妹的读者们:

公司说法不对,必须赔偿你工伤。

一方面,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在非工作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强调,职工因公出差发生工伤,有“因公外出”和“因工作原因”两种情况。也就是说,能否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你当时是否在“工作场所”,也不在于你的伤害来自谁,而在于你是否具备上述两个要素。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你去深圳是公司分配的,也就是因为工作;你在事发现场是因为要去工厂买原材料,也就是因为工作。另一方面,你有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统筹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你有权要求工伤赔偿、侵权人(丢失空瓶者)赔偿,甚至工伤和侵权双重赔偿。另一方面,公司必须赔偿你的损失。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拒绝为你办理,显然是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自然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的职工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闫东岳(笔名慕岩)

邮政编码:342400电话号码:13707022635

工人被提拔重用,强迫“提拔饭”小心翼翼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设计公司的新设计师。因此,与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前大客户对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多次不满,导致公司领导大发雷霆,并承诺谁的设计方案能满足大客户的要求,不仅奖励,还会提拔。经过半个月的苦思冥想,我得到的设计方案脱颖而出,赢得了大客户的赞赏。公司领导马上兑现了承诺,给了我一万块奖金,让我当部门主管。包括苗某在内的三个老员工,看到我“乳臭未干”,一夜之间就成了他们的顶头上司。出于嫉妒和不满,也为了给我一个“下马威”,他们请我去当地最高档的酒店请我吃了一顿“促销餐”。因为我拒绝,他们前后打了我三次,最后一次造成我轻伤。请问: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杜娜

杜纳读者:

苗等人已涉嫌寻衅滋事。

该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随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行索取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进一步规定:“行为人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花招等方式制造事端的,,并且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一人以上或者轻伤二人以上”和“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相比之下,苗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苗某等人强行“推广饭”的目的是为了发泄自己的嫉妒、不满和不满情绪,通过所谓的“上马”逞强、耍花招;另一方面,在你拒绝的情况下,且你的拒绝完全属于依法行使你的权利,苗等人对你进行了肆意挑衅、强迫、任意殴打,不仅达到三次,构成“多次”,而且造成你轻伤,即无论次数或伤害大小,都意味着是“情节恶劣”,即苗等人难辞其咎,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闫东岳

邮政编码:342400电话号码:13707022635

为什么公益工作被辞退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与某公司因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后,因为年过五十,身体不太好,又没有什么特长,找不到工作。一个公益单位看到我家生活困难,但是没有经济来源。出于关心,我被要求做公共场所协管员,工资来自政府的扶持资金。现因我们共管的公共环境发生变化,单位提出与我解除还有6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虽然我同意,但我认为单位应该给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以我从事的公益性岗位不同于其他普通岗位为由拒绝了。请问:仅仅因为从事公益性工作,就真的没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吗?

读者:张效廉

张效廉的读者们:

的确,你没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好像单位提前半年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付给你经济补偿金。但这一规定只针对一般用人单位的用工,并不针对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支持、社会统筹资助,用于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从事公益性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与公益性岗位就业相对应的是,一般用人单位的就业是营利性的,招聘劳动者是择优录用,没有优惠安置和政策支持。其实这就是公益性岗位就业和一般用人单位就业的根本区别。所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取决于你是否具备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法律特征。而你的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你做的是公共场所的协管员,明显具有公益属性,即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闫梅生(研究室主任,江西省一审专家,笔名袁梅)

邮政编码:342400电话号码:13707071715

拼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能否以“以载客牟利”为由拒绝理赔?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由于公司放假,我和两个同事约定开自己的车去郊游。油费按实际支出互相分摊,每人预付到100元,多退少付,就是互相“拼车”。不曾想,在此期间,由于野外路面太滑,加上我缺乏相关经验,导致车子侧翻,花了3600多元才修复抢救。由于车还在保险期,我找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了。原因是我的付费乘客外出是私自从事营业运输,我的保险合同规定我的车仅供家庭使用。如果我未经保险公司许可,从事营业运输意外,不在承保范围内。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彭芬然

彭芬然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你的“拼车”出行不属于商业运输。根据《家庭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补充规定》的规定,商业运输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通过运输管理部门签发营运证,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行为。未取得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以营利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用于客运、货运的,视为营业运输。”也就是说,在运管部门未核发营运证件的情况下,有可能“将私家车载客视为营业性运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有运送乘客和货物的行为。这个案例不在其列:一方面,你向两个同事收取的费用只是实际的油费,而且是按照“拼车”协议互相分摊的,也就是你不是也不盈利,甚至你还要赔偿车本身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你决定和同事“拼车”郊游,只是因为公司放假,你并没有专门去载客。你运送了特定的同事,而不是不特定的乘客,也就是你不属于“运送乘客”。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载人,明显增加了车的危险性,并且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有权拒赔。但当时车上只有你和两个同事,没有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并没有增加车厢的危险程度,更没有显著增加危险程度。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闫东岳

邮政编码:342400电话号码:13707022635

夫妻一方“失联”,另一方如何离婚?

编辑同志:

2005年,经人介绍,我和李结婚了。婚后夫妻尚可,育有一女。五年前,李在一次事故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不久前,我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在银行工作的女孩。她很爱我,对我女儿也很好。今年准备和她结婚,但是因为和老婆的婚姻还没有解除,所以不能登记结婚。现在我想解除与李的婚姻,但她下落不明。我该怎么办?

读者:颜东

颜东的读者们:

如果夫妻一方“失联”,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缺席判决等方式处理。至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由法院根据你们婚姻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离婚,还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为失踪人,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通过申请宣告死亡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四年或者满二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效力等同于自然死亡,夫妻关系自然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在财产分配上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是违约离婚,法院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保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实际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属于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从你的反映来看,可以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利益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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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安徽省马鞍山市马巷路事故处理大队医院A楼206室陶家平(已收)

邮政编码:243000

职业: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电话:0555-2370249(办公室)13855550562 QQ:28016748

银行卡号:4340 6217 0002 59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东湖公园支行

追悼会期间被鞭炮炸伤,可以向公墓管理单位要求赔偿吗?

编辑同志:

母亲去世后,我将她安葬在一处墓地,并与墓地管理单位达成协议,每年交600元管理费,由墓地管理单位管理维护。前几天去参加追悼会,突然被飞来的鞭炮打中眼睛,花了3600多块的医药费。当时放鞭炮祭奠的人很多,无法确定是谁扔的鞭炮。我只好找公墓管理单位要求赔偿,被拒绝了。原因是我的伤不是它直接造成的,门口显眼位置贴了禁止燃放鞭炮的告示。别人不听劝阻,自然也就没什么关系了。请问:墓地管理单位不采取任何切实可行的措施阻止他人燃放鞭炮,真的有可能吗?

读者:张文

张文读者:

公墓管理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侵权的角度,《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既然墓地是公共场所,墓地管理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墓地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墓管理单位是失职的。陵园门口虽然贴有禁止燃放鞭炮的通知,但并未采取任何切实措施阻止他人燃放鞭炮。甚至在大量燃放鞭炮的情况下,也允许这样做,说明公墓管理单位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存在疏忽或轻信的主观心态,明显存在过错。另一方面,从消费服务的角度来看,你与公墓管理单位达成的协议表明,公墓是经营性质的,不是纯粹的公益性服务场所,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存在消费关系。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鉴于墓地管理单位没有保障你的人身安全,自然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闫东岳

邮政编码:342400电话号码:13707022635

同村村民有优先租赁承包地的权利吗?

编辑同志:

我家虽然实现了机械化耕作,但由于承包地有限,增收困难。前不久得知本村村民窦某有8亩地要出租,即赶去和他商量租赁事宜,窦某却说要租给妹妹。其实他姐姐早就出嫁了,留在邻村。请问,农村土地租赁时,同村村民是否有权优先租赁?

读者墨豪

墨豪同志:

你问的这个问题,其实是关于农村承包地流转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国家允许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通过转包、租赁、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根据上述规定,窦某转租承包地,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承租权,是合法的。可以依法再次与窦某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潘,合肥市清溪路13号律师事务所,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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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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