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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不完美也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司荣+邓岚2010年10月11日至10月19日,王某因“发现右肾结石4年,解无痛性肉眼血尿3天”入住南昌某医院泌尿科。2010年10月14日行CT检查,检查报告显示:右肾多发性结石,右肾囊肿,肝内多发性底密度影,疑为囊肿。2011年10月2…

容+邓兰

2010年10月11日至10月19日,王因“发现右肾结石4年,无痛肉眼血尿3天消退”入住南昌某医院泌尿外科。2010年10月14日做了CT检查。检查报告显示右肾多发结石,右肾囊肿,肝脏多发基础密度影,怀疑是囊肿。

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1月6日,王因反复无痛肉眼血尿,在江西省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住院17个月。本院CT检查结果显示:右肾癌,右肾囊肿,多发性小肝囊肿,前列腺增生。病理诊断为右肾盂浸润性尿路上皮癌、肿瘤侵犯肾实质及肾囊肿。膀胱镜活检显示膀胱颈部乳头状尿路上皮肿瘤,恶性潜能低。王认为,恶性肿瘤应尽早发现和治疗。“无痛肉眼血尿缓解3天”后来到南昌某医院。南昌某医院对此没有进行彻底调查,也没有上报2010年10月14日CT上已经看到的异常体征。这个重大失误不仅让我失去了早期诊治的机会,还造成了右肾盂癌转移到膀胱的后果。为此,王于2012年10月30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南昌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672.73元;

被告南昌市某医院辩称,我院对患者王的诊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目前的病情与我院的诊疗无关,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发现右肾结石4年,解除无痛肉眼血尿3天”在被告处住院,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属于医疗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只有在既有过错又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医疗行为已由原告单方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并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的专家意见。综合两份报告的结论,认为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委托的鉴定报告仅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医学是一门极其复杂的学科,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必须以医学科技发展的实际为重要考量,以一名合格的医务工作者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来判断。本案中,原告因曾在被告处接受治疗而遭受难以接受的痛苦,与自身认知因素有关,也与被告治疗行为不完善有一定的客观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可以酌情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和精神赔偿。据此,依法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被告南昌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经济补偿金3000元、精神补偿金3000元。

公民享有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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