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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送餐受伤算工伤吗

网约送餐遭遇事故伤害能否享受工伤赔偿吴律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我为公司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报酬每单提成4元,没有底薪,且自带交通工具;接单、取单、送单通过软件操作进行,我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交由他人完成。4个月前,我在送餐途中摔倒受…

外卖送餐受伤算工伤吗

网络送餐遇到意外,可以享受工伤赔偿吗?

吴律师:

在与我的一家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我为公司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报酬为每单4元,无底薪,交通自理;订单的接收、收集和交付由软件操作执行。我可以自己做,也可以让别人做。4个月前,我在送餐时摔倒受伤,不仅花了我8万多元的医药费,还留下了9级残疾。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以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义务为由拒绝了。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刘成城

刘成读者:

公司的理由成立,即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只应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接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本案情况与第(二)项不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可以自己接单、收单、派单,也可以别人代劳。公司只根据订单给提成,也就是说不管时间,空,收入,人员配备等。,你完全由你自己支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你不适用,你不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需要,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防护和防护用品。运输是配送服务的必要条件和组成部分,但是按照协议,你要自己带运输,甚至公司除了软件操作,不需要给你提供任何劳动条件。

吴律师

政府有权拒绝对批准征地前种植的农作物进行补偿。

吴律师:

我村有些村民,在得知政府要征地的消息后,赶在征地报批前,在已经停止耕种或者只有少量农作物的土地上播种,以获得更多的青苗补偿费。请问:这种做法真的能让青苗得到更多的补偿吗?

读者:尹

尹读者:

这种做法不仅不能获得更多的青苗补偿,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给予相关权利人的补偿费用,具体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其中,青苗补偿费是对农民在被征用土地上种植的未成熟作物损失的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征地依法报批前,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经通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已经种植、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征地时不予补偿。”也就是说,为了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款而抢种,不仅会增加征地补偿款的财政支出和建设项目的投资负担,阻碍、拖延和延误建设项目的正常进度,损害诚实劳动致富的公正规律,助长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不正之风,还会耗费大量的行政和司法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国家已明确青苗补偿为征地依法报批前已存在的“青苗”。“另外,抢种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赔偿金,数额较大的,可以以诈骗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 以恐吓、威胁、勒索的方法获取额外赔偿的,可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吴律师

社保机构如果延迟发放养老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到了法定退休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但在我申请后,社会保险机构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给我发放养老金。请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读者:刘鸿儒

刘茹的读者们:

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关于拖延支付养老金的行政诉讼问题,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也规定:“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拒绝或者拖延依法履行支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犯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已经进一步指出:“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审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申请的,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鉴于申请领取养老金,依法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不是行政机关。只有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才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只有对行政机关逾期不履行的行政不作为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经事先申请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要求。相应的,本案的情况也完全一致。

吴律师

命令员工交出手机获取纪律证据是否侵犯隐私权?

吴律师:

一周前,我在工作中突然接到闺蜜的电话,问我如何采购一些化妆品,让我把相关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她。虽然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上班时间禁止玩手机,但还是躲起来和闺蜜悄悄聊了20多分钟,怕误会。车间主任见我不值班,搜查时发现我在玩手机。鉴于我的否认,他命令我把它交出来。领导检查了我的手机后,让我在员工大会上做口头检讨,取消我一周的奖金。请问:车间主任这样取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读者:王晓霞

王晓霞的读者们:

车间主任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你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入、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身权利,以及决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其私人生活和其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的权利。一般来说,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隐私确实受到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认定,四个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相应的,判断车间主任是否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也必须结合四个要素来考虑,而结果恰恰说明了本案至少存在两个不符点:一方面,不存在你的隐私被侵犯的事实。隐私是指不愿意被人知道或公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秘密,包括私人信息、个人事务、私人空房间等。你和闺蜜聊的,只是怎么买化妆品。不管你愿不愿意公开,都不存在“私人”的秘密性质,也就是不属于隐私的范围。更何况公司对你的处罚,要求你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做口头检讨,取消你的周奖金,是基于你在工作时间的聊天行为,而不是聊天的具体内容。无论你的聊天内容是什么,公司都可以这么做。另一方面,车间主任的行为并不违法。管理好员工是车间主任的职责。发现你长时间不在,然后找你,在你拒不认错的情况下命令你交出手机,这是车间主任的职务行为。更何况,车间主任拿到你的手机后,并没有私下传播给无关的人,只是交给公司领导,说明其目的只是为了帮助执行公司的纪律,并不是对你进行不恰当的攻击或诽谤,也就是具有正当性。

吴律师

而不是招聘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2019年9月底,我参加了E公司市场总监一职的面试。经过两轮面试,我于10月18日通过邮件收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信中不仅写明了我的职位、工资标准、试用期等。,还特别说明,如果我接受录用,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录用,11月20日拿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等材料办理录用手续。当天回复邮件承诺按时入职,然后如期完成了离开原单位的手续。11月20日,我去E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被告知该职位已经录用了别人。e公司录了但没用,导致我2个月处于无损耗状态。请问:可以要求E公司赔偿2个月的工资损失吗?

读者:马玉清

马玉清的读者们:

e .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E公司给你发了录用通知书,上面有职位、工资标准、录用时间等具体明确的条款,明确要求你当天回复是否同意入职。所以这封聘书的性质就是给你发offer。你回复同意对方期限内录用,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一方因自身过错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其在先的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然而,现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你与E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可以依据《合同法》上述规定处理。E公司发来的录用函要求你拿着之前公司的离职证明去办理录用手续。你基于对E公司的合理信任离开了你之前的公司,然后E公司以已经有其他人入职为由单方面阻止建立劳动关系。其行为明显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并已造成你工资损失等。因此,E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你进行相应的赔偿。

吴律师

讨债失败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吗?

吴律师:

徐某因生意需要向我借款50万,但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徐某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我只好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本息,但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后来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几天后,负责执行的法官称,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多方打听,我得知许的丈夫拥有价值160万元的房产。请问:我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吴某名下的房产来偿还欠我的贷款吗?

读者:黄

黄读者:

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划拨和变更被执行人财产的价格。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及其全部存款、不动产等,承担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偿还债务。执行过程中,法院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追加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的财产。就本案而言,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徐某的丈夫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价,涉及以下两个事实的认定:一是该房产是否属于徐某与的共同财产;第二,该5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徐与的共同债务。对此,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认定,只能通过诉讼中的举证、质证等程序进行事实认定。因此,你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要求法院拍卖吴某名下的房产,而必须另行起诉吴某对该50万元借款的连带支付义务。经审理,如果法院认定徐借款的50万元属于其个人债务,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的债权暂时不能实现,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然,执行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徐某随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吴律师

离婚时,约定由一方偿还债务。对方可以拒绝还款吗?

吴律师:

我和魏为给儿子买婚房,向蒋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后来因为夫妻关系破裂,我们经法院调解离婚了。离婚调解书约定,欠姜某的15万元由魏某偿还。还款期到期后,因为前夫魏说自己经济困难,没钱还债,姜又找到我,让我还。因法院离婚调解书已确认该笔债务由魏负责偿还,本人拒绝偿还。蒋声称要去法院起诉,让我和魏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请问:法院会支持姜的请求吗?

读者:桑思南

桑楠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清偿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方承担清偿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魏向姜借款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你们二人在离婚时明确约定由魏负责偿还债务,但该约定仅在你和魏之间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姜。故姜某起诉要求你与前夫魏某共同偿还债务,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法院判决你负责偿还姜10万元,那么你有权要求前夫魏在履行判决后偿还你10万元。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罗兰、颜美生、程文华、廖、潘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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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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