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友
某员工在单位工作5.5年,因伤住院166天,伤后第20个月鉴定为五级伤残。他带薪停工的误工费应该算多少天?
[案例]吕一杰是一家供水设备公司的安装工。2013年4月17日,陆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确诊为颈椎过伸性损伤、脊髓损伤、头皮裂伤,住院166天。2014年8月19日,吕一杰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20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吕一杰出院后未在该公司继续工作,也未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诊断书、医嘱或相关材料确认其余。事后,吕一杰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赔偿金,加班费应按18个月计算。公司同意按照工伤标准支付赔偿金,但只同意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陆的停工带薪。若协调不成,卢向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但未能得到支持,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陆提出,其停工留薪期应为18个月零19天。原因是原告受了重伤。治疗结束后,她身体不好,不能回公司上班。因此,延误的工期应计算至伤残之日。被告认为,原告出院后,没有医疗机构出具要求休息的诊断书,也没有提供任何要求休息的鉴定等证据。因此,带薪停工期应以治疗结束后出院之日为准。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原告吕一杰住院期间,被告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原告未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诊断书、医嘱或确认休息的相关材料。因此,原告的带薪停工期应按9个月计算。被告已经支付了2013年4月和5月的工资,被告还需支付原告7个月的工资。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见,工伤的停工留薪期通常分为两个档次,一个是“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二“重伤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认定。对于后一种情况,一般比较容易掌握,具体看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第一种情况,即“12个月以内”,如何确定期限。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法来确定这一点:1。如果伤情较轻,一般以住院+出院后医院出具的休息意见确定;2.工伤较重的,伤残鉴定日通常为停工留薪期结束日;3.法官将根据伤情情况、住院期限、出院建议休息期限、鉴定日期等四个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带薪停工期限。本案依据的是后者,即综合“受伤等四个因素”来确定吕一杰的带薪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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