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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单位赔偿吗(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如何赔偿)

廖春梅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员工。9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给领导送材料过程中,不慎因地滑而摔伤。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偏瘫肌力4级导致七级伤残。近日,当我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已…

廖春梅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九个月前,我在上班给领导送材料的时候,因为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了。不仅花了6万多元医药费,还因偏瘫肌力4级导致七级伤残。最近我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待遇时,被告知公司没有为我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申请认定时限,我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申请工伤认定不仅是一方的义务,我也有申请的权利。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杨如意

杨如意读者:

可以自行提出工伤认定,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即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工伤认定,超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时限的,公司有权拒绝作出工伤认定。但不代表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即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但已经不适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因此不能剥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法定待遇,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补救:一是既然已经满九个月不满一年,可以自己或者通过公司工会申请工伤认定;二是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如果公司拒不履行,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必须确认,这样你才能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

不倒班的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编辑同志:

2012年2月底,我与XXX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担任该学院市场营销专业的专业课教师。合同规定我不会轮班工作。每周三下午老师的业务学习时间和上课时间会在校外,其余时间可以不在学校。但是学校还是为我们每两个老师安排了一间办公室,用来备课和见学生。但是我还是经常去学校办公室和图书馆备课。但是前不久我去学校图书馆查资料备课,到了学校门口突然下雨了。我急忙向100米外的学校图书馆跑去,也可能是我跑得匆忙。我在图书馆的台阶上重重地摔了一跤,高跟鞋的底都掉了;同事送我去医院治疗。医生诊断我脚踝扭伤,右膝擦伤肿胀。需要治疗和休息。经过12天的治疗(医药费680元)和休息,我已经基本痊愈。我觉得我的伤应该算是工伤,但是学校领导说当时不是学校上课和业务学习的时间,也不是学校临时把老师叫到学校的时间。我不能认为和工作有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以我的情况,不倒班的员工在单位受伤可以算工伤吗?

读者:胡晓燕

胡晓燕读者:

从你信中对摔伤的描述来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你的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若干认定工伤、视为与工作有关的情形,你的受伤情形更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完成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首先,你的伤害发生在学校,也就是属于你的工作场所;其次,你受伤的原因是你去学校图书馆查资料备课,这显然属于你上课的准备工作。这是与你教学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与教学相关的工作自然是工作时间(教师不实行交班制,其工作时间不能算上课时间和学校指定的上学时间);第三,所谓“意外”,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难。虽然有一些因素是你在跑步的时候为了躲避大雨而没有足够重视和小心的,但是摔倒确实是当时的一个意外情况,也就是对你来说,你的摔倒就是你的意外损失或者灾难。

你可以跟学校领导仔细说清楚以上法律的规定,学校领导会合理处理。如果确实不同意自己的伤害属于工伤,可以依法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中介买下劣质房子后,中介费还能收回吗?

编辑同志:

由于买房结婚,三个月前,我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小区的二手房,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一万多元的中介费。不曾想,入住后不久,发现中介公司隐瞒了房屋漏水严重、质量低劣的事实。于是我和卖家一起办理了退房和退款手续。但我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却遭到拒绝。原因是虽然有各种住房问题,但它已经履行了帮我找房子的合同,支付了我的劳动报酬。中介费是实至名归的,我也能预测到买二手房必然会有住房问题,但我还是买了。当然,我无权索要代理费。请问:中介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陆琪琪

读者Kiki:

中介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必须返还中介费。

居间合同是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是中介,你是委托人。一般来说,中介的根本任务是促成合同的成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可以不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如果经纪人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只要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符合法律规定,且彼此意思表示一致,即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不论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实际履行。据此,从表面上看,本案中的中介公司似乎帮你找到了需要的房子,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交易。当然,你必须按照合同付款。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也必须履行“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隐瞒房屋漏水严重、质量低劣的事实,导致您对购房的判断出现偏差,是对其“如实报告”义务的违背。从你和卖方最后的退房和退款来看,如果中介公司做了“如实申报”,你就不会和卖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无论你和中介公司的中介合同是否解除,中介公司都无权获得报酬,已经获得的报酬也必须返还。

如果经营单位有困难,不允许削减员工的防护用品。

编辑同志:

我们是某公司粉剂车间生产农药的工人。在过去的半年里,由于销售受阻,公司的经营越来越困难,甚至举步维艰。为了走出困境,在拓展销售渠道的同时,公司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缩减开支,其中一项就是不再向员工免费发放口罩、手套、消毒液、清洁液等防护用品,而是要求员工自行解决。既然防护用品的使用是保证健康所必须的,如果我们自己买,对我们来说就是额外的负担,这是我们反对的,但是公司一意孤行。请问:公司做的对吗?

读者:Xi·严丰等12人

Xi·严丰和其他读者: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防护用品,对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事故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条例》第74、75条更明确指出:“在有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等场所作业的工人。应配备合适的面罩、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被工厂。”“如果工作中出现有毒粉尘和气体,可能对口腔、鼻腔、眼睛和皮肤造成伤害,公司应分别为工人提供洗涤液或防护软膏。”由于你是公司粉剂车间的工人,你是从事农药生产的,农药是有毒有害物质。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通过口、鼻、眼、皮肤进入人体,危害健康,这就决定了公司必须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虽然公司削减你的防护用品确实是有原因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无奈之举,但是因为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是每个家用单位的基本义务,公司无权以损害你的健康作为走出困境的代价,只能另辟蹊径。在你拒绝之后,公司一意孤行,这显然违反了其基本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你有权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来维权。因为《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已经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产整顿……”。

没有提前告知公摊面积,导致歧义。购房合同可以取消吗?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我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9.7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7880元,总价为707230元。本人必须在签署认购书后七日内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如本人未按时办理,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本人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定金。然后我按公司要求交了14万定金。但当我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我发现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73.92平方米,分摊的公共部位面积为15.83平方米。我觉得我们公司在签订认购合同时没有主动告知公摊面积是一种欺诈行为,所以我要求解除认购合同,退还定金,但公司拒绝了。请问:我的请求能成立吗?

读者:王小骞

王小骞的读者们:

你的请求不能成立。

一方面,虽然公司没有明确公摊面积,但这不能成为你单方解除认购合同的法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接受买受人定金的,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一方当事人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即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回定金的前提是“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但是这个案例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使你因为特殊原因不完全知道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肯定包括公摊面积,既然这是法律允许的众所周知的行业规则,就应该推定你应该知道,而不是责怪公司不解释。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信息,以诱导对方基于错误的判断表达自己的意思。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仅表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认证时间等重要条款。,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由双方不断协商确定。公摊面积自然不是认购书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在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公司没有义务主动向你说明。正因为如此,才确定公司没有向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救济?

吴律师:

上个月的一个傍晚,我在国道上正常行驶时,突然一辆农用三轮车从后方冲了上来,撞上了我的车,另一名司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让我很委屈。请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满,如何补救?

读者高霞

高霞同志: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虽然它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但作为一种证据,其证据效力尚待确定。因此,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依法请求复核。经审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或者“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异议,通过取证、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阐明理由,试图推翻事故认定。法院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理有据的,可以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调整民事赔偿比例,而不接受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也就是说,交警部门要把事故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分开。因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行政处罚的基础,而民事责任的认定也需要考虑上级的风险负担原则,两者并不完全等同。

潘,合肥市清溪路13号律师事务所,30031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是吗?

吴律师:

2009年6月,我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公司成立工会,我当选为工会女会员,任期三年。上任后积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引起老板不满。2012年6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虽然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工会会员的任期尚未届满,公司不应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做的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Tanya

唐雅同志: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任职之日起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兼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任期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但是,个人重大过失或者在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因此,您的劳动合同应在您当选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后自动延长至2013年6月,而不是原劳动合同约定的2012年6月。你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他们会责令公司改正错误,恢复你的工作。

潘,合肥市清溪路13号律师事务所,30031

同工同酬必须付工资。

金女士咨询:

前年3月,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后,我和几个同事被派遣到这家国企工作。自从开始在这家国企工作,我们明显感觉自己不是“自己的孩子”。与这家国企的正式员工相比,我们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做着同样的工作。有时候,我们要承担比他们额外的工作任务,但我们的工资却比他们低得多。看到别人加薪升职,我们只能眼红。别人给好处,我们只能靠边站。别人发奖金,我们同样无关紧要。我们经常用喜剧演员魏凡的一句台词这样调侃自己:“大家在同一个单位做着同样的工作,工资差距怎么会这么大!”

对此,我们去找这家国企的领导,要求解决这种分配不公的问题。他们说我们是用人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的事,和用人单位无关。我们去找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领导说,现在到处都这样,我们也解决不了。

请问:这种分配不公,我们只能默默忍受吗?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目前很多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金女士咨询的问题很有代表性和普遍性,是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所谓劳务派遣,就是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用员工进行派遣。在实践中,有些单位会把派遣工作为长期员工。然而,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各种福利待遇不同,派遣员工已经“陈腐”,损害了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尽管双重雇佣制下的“按身份分配”现象一直为人们所诟病,但要改变它却非常困难。

你一定注意到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修订后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所称临时性工作,是指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时,在一定时间内由其他劳动者代替工作的工作。”同时,修订后的新《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了规范。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没有相同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或者约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修改后的新《劳动合同法》为派遣工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派遣工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多方面的干扰和阻挠。但只要相关部门加强执法,真正落实劳动合同法,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有效维护,体面劳动就会实现。

建议金女士和同事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新《劳动合同法》,依法向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反映情况,提出诉求。如果仍然不能解决,他们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相信,有了法律的保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同工同酬已经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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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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