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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下一句

张兆利近年来,由于人为因素、恶劣天气、管理失位等原因导致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频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普遍担忧。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拋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该类案件的…

天降横祸下一句

近年来因人为因素、恶劣天气、管理错位等造成的高空抛物、坠物等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关注。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

砖头脱落的财产责任

[案例]秦先生将私家车停在小区自家单元楼下。晚上,一阵大风吹落了该单元6楼外墙的瓷砖,砸在秦先生的车上,导致车顶大面积凹陷,后窗玻璃受损。面对这起从天而降的事故,秦先生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后者表示,涉事车辆没有停在车位上,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秦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12000元。法院认为,被告对小区物业负有管理和维修责任,包括建筑物的维修,存在外墙建筑材料脱落损坏的事故。如果物业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车主,支付了车位费用,但未能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对损害也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与被告按照2: 8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

【点评】司法实践中,高空坠物致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认定,一般依据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维修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全体业主委托的小区管理人,对自己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负有安全防范和风险提醒的义务,应当及时消除或者提醒可能给业主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相对于上述职责义务,被告未告知相关业主,也未尽到消除隐患的修缮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主体不明谨慎“坐在一起”

[案例]快递员小李在经过某小区居民楼前的马路时,被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头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论是开放性颅骨骨折,一共花了26000多元医药费。处理结束后,小李试图找花盆主人索赔,未果。无奈之下,小李拿着报警记录、病历等证据,将整栋楼二楼以上的14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经审理,法院判决,除4户能证明因安装防护网等原因被排除嫌疑外,其余10户各承担3800元。

【点评】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高空坠物受害人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一度是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事实上,设立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补偿填平的考虑。为避免“过度”殃及无辜,意见规定:“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将存有“嫌疑”的14户邻居均列为被告,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10户承担补偿责任。时下,不少居民小区针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专门安装了高清摄像头,值得效仿。【点评】高空坠物受害人如何获得救济,一度是在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备受争议的热点问题。对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应当予以赔偿。”事实上,设立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出于对被害人赔偿的考虑。为避免对无辜者造成“过度”伤害,意见规定:“受理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尽可能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可能缩小可能受到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侵权人不明、依法不能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赔偿损失。”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依法免除责任。“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将“疑似”的14户邻居列为被告,法院最终判决10户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很多小区都专门安装了高清摄像头来解决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问题,值得效仿。

天气“事故”说到底是人祸。

[案例]薛某出差入住某酒店,将其自驾车停放在酒店指定停车位。第二天取车时,薛发现车头被酒店楼顶掉落的广告灯箱严重损坏。事后,他与酒店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维修费用等损失。对此,酒店方辩称,薛入住当晚,该区域遭遇强对流天气,九级大风是灯箱掉落的主要原因。这种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所以酒店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当晚的九级大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外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极端天气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侵权地的气象特征等因素进行判断。今天,随着气象技术和通信的发展,一般的恶劣天气是可以预报和预警的。在这方面,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其他有管理和保护义务的人应特别注意极端天气。一方面,在购买室外高空设施时应考虑当地的气象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安装和施工;另一方面,在极端天气情况下,应对室外悬挂物、搁置物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人员坠落。本案中,酒店没有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风预警信息采取避免损害的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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