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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聘员工

员工提拔后为“辞官”拒绝上任公司能否单方解聘吴律师: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销售员。因我业绩突出,公司在进行人事调整时,提拔我担任销售部主管。上任两个月后,由于我感觉难以胜任,曾多次要求“辞官”。由于被公司拒绝,出于赌气,我遂私自在家…

公司提前解聘员工

晋升后,员工“辞职”,拒绝就职。公司可以单方面辞退他吗?

吴律师:

在与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我被任命为销售员。由于我的出色表现,公司在人事调整时提拔我为销售部主管。上任两个月,因为觉得自己无能,多次要求“辞职”。被公司拒绝,出于愤怒,在家私休了15天。最近公司决定终止与我还有三年到期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其经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超过五天的员工有权单方面辞退。请问:如果公司未经我同意改变了原来的岗位,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雇赔偿金吗?

读者:姚笑笑

姚笑笑读者:

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雇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相应的,公司是否应该向你支付赔偿金,也要看公司的辞退是否违法。但公司的行为并不过分: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鉴于你升任部门主管,有岗位变动,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你的允许或书面形式,似乎违背了公司的改变。其实不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的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已超过一个月的。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在主管岗位上工作了两个月,尤其是该岗位还在销售部的业务范围内,你自然无权认定公司的推广是违法无效的。二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因为公司有关旷工和辞退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讨论和公示程序,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基于你因愤怒而拒绝工作构成旷工的事实,理所当然地将你辞退。

吴律师

如果医院拒绝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产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吴律师:

我两个月前在医院生下女婴后,多次要求医院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但医院一再推诿拖延。原因是我住院期间,因其工作人员态度认真,向有关部门投诉,极大影响了其文明单位的评选,所以故意报复。我试图通过诉讼解决,但是有人提出医院不是行政机关,不能做被告。请问:可以打官司吗?

读者:王晓芳

王晓芳的读者们: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医院可以成为合格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家庭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母婴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也指出:“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直接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即明确赋予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作为医疗保健机构,既不能滥用职权,拒绝办理,也不能失职。他们没有履行正式的检查职责,胡乱填写出生信息。第二,你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鉴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行政确认是针对新生婴儿作出的,目的是确认婴儿出生的法律事实。除了新生儿的姓名、出生地、健康状况、出生日期、体重等信息外,还公布了母亲的姓名、父亲的姓名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因此,出生医学证明虽然不建立法律关系,但由于是法定的权利凭证,其上标注的信息必然会影响相对人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对于婴儿来说,至少关系到抚养权、继承权、户籍、儿童保健服务等权利。对于父母来说,不仅关系到子女血缘关系的证明,还关系到监护权的行使,决定婴儿姓名的权利以及其他个人权益。相应的,鉴于医院无论以什么理由拒绝给你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都意味着对你权利的侵犯,这就决定了你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吴律师

离婚协议写明财产归你,但不代表财产归你。

吴律师:

我和前夫2010年1月结婚,2014年2月买房。这房子的注册主人是我的前夫。2017年4月,前夫为朋友担保贷款50万,我对此一无所知。2018年3月,因为感情真的破裂,我和前夫离婚了。协议约定房子归我所有,但我们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4月,因朋友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将朋友及前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前夫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朋友和前夫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法院于近日查封了该房屋。请问:我前夫的担保贷款明明与我无关,在法院判决前已经约定房子归我所有,法院的做法对吗?

读者:廖慧茹

廖慧茹读者:

法院的做法没有错。

第一,离婚协议上写明的财产属于你,不代表属于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庭关于一方配偶所担保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批复》规定:“一方配偶所担保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本案涉及的担保借款不应认定为你与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七条也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即你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虽然只是登记在前夫名下,但也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之相对应的是,虽然你和你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你一人所有,但由于双方均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该约定仅对你和你前夫有效。对外,由于尚未生效,房产仍为你和前夫共同所有。第二,法院有权对房屋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为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还是应该视为你和你前夫的共同财产,这就决定了法院当然可以查封,但应该只是告知你。如果你前夫继续拒不履行连带责任,法院也可以在房屋拍卖出售后,给你一半的价款,其余部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吴律师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私下转让是否有效?

吴律师:

我和老公曾经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了一家公司,把老公登记为股东。一个月前,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我老公根据市场情况将其股份转让给肖某。肖某支付价款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请问:我老公未经我同意转让是否有效?

读者:徐小凤

徐小凤的读者们:

转让是有效的。

第一,夫妻共同共有的客体仅限于财产价值。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的共同财产或者继承、赠与形成的份额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相应的,如果你和你老公对股份的归属没有特别约定,就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但因为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获得一定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即与夫妻共同财产相似之处在于包含财产利益,不同之处在于还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股东资格的依据是股东名册优先。因此,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这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一方合伙人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分割,另一方合伙人不是公司股东的, 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有其他股东的明确表示。 (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第二,你丈夫单方转让股权是有效的。股权登记在一方配偶名下,另一方配偶有权成为匿名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以其他方式转让、质押或者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该股权处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给实际投资人造成损失,实际投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原则上应当保护未登记配偶的权利,但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处分其占有的财产时,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的占有,依法享有所有权。因肖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符合市场条件,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肖某有理由相信该转让是你们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即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从而认定该转让有效。

吴律师

乡镇政府与村经济组织签订的联营协议是否无效?

吴律师:

我们村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想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建造一个旅游景点。考虑到自身与乡政府在宣传条件、力度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决定与乡政府合资,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经营,但需向乡镇政府缴纳景区营业额的10%作为利润分配,每年应不少于20万元。事后,鉴于乡政府没有发挥大的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悔了。请问: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受联营协议约束吗?

读者:朱

朱读者:

联营协议无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需受联营协议约束。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镇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中发〔1986〕6号文件下发后,以政企尚未分离的乡镇政府名义签订的联营协议, 应当视为乡镇政府行使政府和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的双重职权,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如需继续履行,应随着政企分开的进展及时变更合资主体,并办理各种法律手续。二。至于[1986]6号文件后政企分开的乡镇政府签订的联营协议,应按[1986]6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确认无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已经明确:“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这些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不准经商办企业。所有仍在违规运行的企业,包括应与当局脱钩而未脱钩的企业,或明确脱钩但未隐含脱钩的企业,必须立即关闭或完全与当局脱钩,无论它们获得了何种级别的批准。”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与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有关联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2)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联营合同;未经法人追认,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营合同,应确认无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以及各类协会、学会、民主党派等。,隶属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序列,不能作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因为乡政府属于“党政机关”,所以认定本案所涉联营协议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所以从一开始就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律约束力。

吴律师

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吗?

吴律师:

2014年11月,父亲去世,我和哥哥共同继承了父亲60万元存款。当时我们没有取出来分,因为存款期限没到。2015年10月,我和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存款到期,我们兄妹各得本息32万。最近,我和李因为性格问题离婚了。李辩称,本人继承的32万元系婚后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得到一半。请问:这笔遗产真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读者:包春梅

鲍读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独有财产。因此,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立的遗嘱没有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则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继承权的取得时间至关重要,即要看继承权的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民法所有权取得原则,财产或遗产的取得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为准,而不是以财产或遗产的实际占有时间为准。《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一规定表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也就是说,在继承之初,继承人实际上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因此,你婚前继承,婚后实际占有的32万元遗产,应认定为你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很明显,李无权要求继承你的财产。

吴律师

离婚未成年子女可以参与家庭财产分割吗?

吴律师:

我和我老公陶某因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经协商,我未成年的子女与我同住,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在协商家庭财产分割时,我提出:子女也是家庭成员,子女应该分得家庭财产的一份。孩子应该和我一起生活,我应该得到三分之二的家庭财产。陶不同意,说孩子从来不工作,不应该给财产。请问: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可以分享家庭财产吗?

读者:陈文静

陈文静的读者们:

一般来说,家庭财产是夫妻通过劳动积累起来的。未成年人尚未参加劳动,没有经济收入。因此,父母离婚时,未成年人无权参与家庭财产分割。当然,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一定渠道获得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是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时取得的财产,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饰品、学习用品等。第二,因享有智力成果而取得的财产。即未成年人通过发明、专利、发表文章、绘画等智力成果取得的收入。第三,是未成年人获得的奖金和接受馈赠获得的财物。比如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各种比赛获得的奖励或奖品,见义勇为获得的政府奖励,节日里长辈给的压岁钱,赠与人明确注明给未成年人的钱和物。第四,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未成年人继承父母或祖父母的遗产。祖父母所立的遗嘱决定了孙子女的继承权。即使是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也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五,伤害赔偿。在相关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未成年人为受益人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获得保险金。未成年人因健康或者身体损害造成残疾的,有权要求加害人和其他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其中加害人支付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离婚时不得将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罗兰、颜美生、程文华、廖、潘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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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这里可以再内容模板定义一些文字和说明,也可以调用对应作者的简介!或者做一些网站的描述之类的文字或者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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