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李
2018年4月16日,吸毒人员唐某以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李健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5瓶。同年4月18日,吸毒人员唐某以人民币1600元向被告人刘某购买李健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0瓶。同年4月20日,吸毒人员唐以人民币1120元从被告人刘处购买李健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7瓶。同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抓获,并在刘家中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2瓶(60ml)、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0瓶(60ml)、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6瓶(120ml)。经鉴定,以上项目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多次贩卖含有可待因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毒品,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查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追缴被告人刘违法所得人民币3520元,上缴国库。
[点评]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未经处理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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