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友
第一,疫情期间殴打医生,如果不构成轻伤,应该从重处罚。
[案例]2020年2月6日22时许,唐某某酒后到某镇卫生院看望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在其使用的氧气病房内提醒其戴口罩并阻止其吸烟,唐某不满,与周某发生争执,后将周某、王两名医生打成轻伤。鉴于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2月18日,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千千万万的医务工作者争做最美的“逆行者”,义无反顾地坚守岗位,战斗在抗疫第一线,值得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也体现了特殊时期“从重处罚”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不配结合殴打疫情防控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情]2020年2月4日14时许,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某、邓某等人。开展了一定区域外的疫情联控。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王某(男,31岁)的四轮电瓶车堵住了卡点的出入口。廖某某向王某表明自己是普宁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求其配合将车移走。王拒不配合,与廖发生口角,并对廖右脸拳打脚踢,妨碍其执行公务。2月11日,县人民法院综合王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
[点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实行封闭管理,对所有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并出具有效证件。这些措施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暂时的不便,但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切断疫情的传播,保护人们的安全。作为一个公民,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是义务,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拒绝配合,甚至“节外生枝”阻挠、殴打正在执勤的公务人员,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疫情期间非法狩猎,必须下地狱缴纳。
[案例]2020年1月28日,庄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乌土岭山上,用钢丝鞘(禁用工具)猎捕野猪一只。经鉴定,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也是有益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具有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常见动物主要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蛇、野猪等,共计1700余种)。庄还违反了当地政府宣布的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陷阱和其他诱捕装置狩猎。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庄有期徒刑六个月。
[点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应当定罪从重处罚。庄在疫情期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应从重处罚;考虑到庄某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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