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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人脸识别应用物业不得强制居民“刷脸”

孟亚旭 朱开云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最高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规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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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最高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为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规定》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在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识别或者分析的,属于侵权行为。

背景

滥用人脸识别侵权事件屡有发生。

谈及《规定》出台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7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人脸识别技术在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担忧。比如,一些知名店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收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情绪,进而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

杨万明还表示,一些物业服务公司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进出小区或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不允许不明身份的业主进入小区。再比如,一些网络平台或应用软件强制要求用户提供人脸信息,一些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上公开出售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而导致的“被借”、“被骗”、侵犯隐私和名誉权等问题也屡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盗窃财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了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亟待规范。

作出反应

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制定司法解释。

杨万明指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特征信息,是社交属性最强、最容易收集的个人信息。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可能威胁公共安全。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查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人使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人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倾向,30.86%的人因人脸信息泄露和滥用而遭受损失或隐私受到侵犯。在此期间,人脸识别成为热词,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担忧与日俱增,加强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杨万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立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严格按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经验和成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司法解释,为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

新规则/条例

门禁系统进入人脸时应取得同意。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住宅物业采集使用人脸信息必须依法征得所有权人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只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才会有法律依据。杨万明介绍,《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主要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等角度回应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他表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第十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提供替代的核实方式,不得侵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鉴于信息处理人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不受限制、不可撤销或者任意转授权的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第十二条规定了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并删除其面部信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在实践中,一些小区物业强制居民录入人脸信息,人脸识别是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公众质疑声很大。“我们应该拥抱新技术,但同时也应该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犯居民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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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情况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对人脸信息进行处理。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三)为公共利益开展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处理面子信息。

(4)在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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