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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家庭暴力法

杨振国因职业原因,笔者每年都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常清楚家暴对孩子成长的深远影响。笔者承办的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据他本人及其亲属陈述,母亲在他年幼时不堪家暴出走,父亲基本没有什么教育方法,更多的教育是拳脚相加。在其未成年…

预防家庭暴力法

杨振国

由于职业原因,笔者每年都会承办青少年刑事案件,非常清楚家庭暴力对孩子成长的深远影响。笔者承办的黄故意伤害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根据他自己和亲戚的说法,他的母亲在他小的时候无法承受家暴,父亲基本没有什么教育方法,更多的教育是拳脚相加。在他未成年的时候,他的父亲在一个戒毒中心去世了。黄某某小学毕业就辍学了,之后开始混社会。16岁前开始参与暴力街头斗殴,持刀砍伤他人,造成对方轻伤。之后,黄某逃到广州,继续在酒吧、夜店厮混。2018年,他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再次被关进看守所。经过多方努力,他在二审中获得了公正的判决。童年的创伤成了他生活的负担。

社会在越来越重视和加强对遭受家暴虐待的儿童的保护的同时,却往往忽略了那些同样因为目睹家暴而身心摧残的儿童。

目睹孩子家暴其实是一个专有名词。对于这个群体,需要更多的人去了解和关注,为他们发声。可想而知,当你看到一个男人暴力殴打妇女或儿童时,你可能会选择报警或制止。如果有妇女或儿童受伤,您可以拨打120或送她接受治疗。但是,你可能想不到,目睹了暴力的孩子,此时也在被“虐待”。你也要马上把他带走,安慰他,安慰他,引导他等等,把伤害扼杀在萌芽状态。

由于目睹家暴的儿童更多被视为间接受害者,在家暴案件中得不到重视,导致很多目睹家暴的儿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还迫切需要注意保护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

中国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保护,但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直接受害儿童的权益保护, 并且对于目睹家暴的儿童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现实中目睹家暴的儿童无法被纳入法律保护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已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中,首次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这无疑是广东省此次立法的亮点。如果通过,可以从立法层面为目睹家暴的儿童提供保护。然而,在社会环境中,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限制。需要普及和运用立法,唤起社会对这一长期被忽视群体的关注,共同推进对目睹家暴儿童的全方位保护。

反家暴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办法》明确了联动工作机制和首问责任制,要求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处理家庭暴力工作流程。涉及多个单位责任的,由最先接到家暴投诉、反映或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建立一个接收、跟踪和转介家庭暴力受害者投诉的系统。

但由于反家暴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过于复杂,《办法》中“相关部门”使用过多,导致家暴受害人在实际应用中无法准确向相应部门求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也不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应履行哪些具体职责。由于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没有真正落实,家暴受害者在寻求帮助时缺乏准确的引导。在一线责任制的适用中,妇联、居委会等知名部门作为一线单位会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一些专门设置的反家暴保护部门由于没有得到家暴受害者的主动帮助,会作为辅助单位。这不利于各个部门准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也使得少数部门由于工作量的倾斜,无法更有效地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救助。

特别是对于目睹家暴的儿童,要根据他们的特殊性设立单独的部门,比如为目睹家暴的儿童提供专门的服务热线,为目睹家暴的儿童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的心理和法律的帮助和救济。

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家暴案件不规范。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依法发出警告信后,应当会同居委会(村委会)定期对收到警告信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走访。此外,《办法》还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

然而,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家暴是家事”的错误观念,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家暴案件时态度较为消极,尤其是对于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际执行,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态度并不积极,在判断是否符合实际危险需要认定人身保护令时明显保守。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家暴案件的隐秘性,家暴受害者难以举证。

如果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及时调查取证并登记,基层组织积极开展调查回访并依法记录,或者保留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记录,可以帮助家暴受害人固定证据,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家暴案件举证难的问题。这也需要职能部门积极规范地履行相关职责。

此外,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职能机关应注意保护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比如,法院在签发人身保护令时,不仅要考虑对家庭暴力直接受害人的保护,还要判断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是否需要人身保护。离婚案件中发现家暴证据不足时,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断应充分考虑目睹家暴的子女的特殊性。即使施暴一方的经济条件明显好于另一方,孩子也没有直接施暴,但目睹家暴的孩子很有可能继续遭受精神伤害,甚至成为直接暴力的承担者。职能部门在处理家暴案件时,相比处理针对儿童的家暴方式,可以为目睹家暴的儿童提供有效的保护。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援助不足

反家暴工作有一个概念,就是“黑24小时”。如果受伤后24小时内没有干预,就非常容易出现一些以暴制暴的恶性事件。其中,庇护所是家庭暴力发生后,家庭暴力受害者最基本的避风港。

《办法》对庇护所的设立、管理、申请和救助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还明确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的家庭暴力庇护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建设,它们往往是短暂的。庇护所在建立后的三两天内就关闭了。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资金支持。庇护所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寻求帮助的最重要保障。政府在实施反家暴工作的资源投入时,应更加重视庇护所的设立、设立后的人员配备以及日常运行中的资金支持。

特别是,目睹家庭暴力并需要庇护的儿童应根据其性别和年龄获得援助。他们不仅要提供住宿等生活帮助,还要提供及时的心理帮助,减轻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所遭受的精神创伤。

综上所述,广东省率先采取措施,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纳入家暴受害人保护范围,使目睹家暴的儿童保护有法可依,涵盖了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体现了政府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同时期待政府对目睹家暴儿童的关注,引起社会各界对目睹家暴儿童的广泛关注,全方位加入保护目睹家暴儿童的队伍,让每一个孩子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作者单位:广东陈诺律师事务所)

编辑:欧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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