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细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教育惩戒,对其属性、适用范围、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进行了系统规定。
《细则》首次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为教育目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以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惩戒或者予以纠正,使学生从中吸取教训、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强调其教育属性,是学校和教师行使的一种教育权、管理权和评价权。
《细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根据学生的过错程度选择适当的措施。"
《细则》指出:确有必要时,学校和教师可以在学生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不端、有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惩戒。
同时,规则根据程度将教育处分分为一般教育处分、较重教育处分和严重教育处分三类。一般教育处分适用于违反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作出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班级公益任务、一节课教学时间站在教室内、课后教学等。重教育、重处罚适用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经现场教育、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在学校负责德育、承担公共服务、接受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专题教育、被暂停或限制参加游览等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处分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学生,且必须在高年级、初中、高中阶段,包括停课、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训诫、由专门人员辅导纠正等。
《细则》强调,教育惩戒不同于体罚和变相体罚。明确禁止七种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便于各方监督。同时,《细则》还强调,学校应当支持和监督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教师没有过错的,不得因其受到教育处分而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细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鼓励家长充分发挥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该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各地、各学校落实细则,依规完善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督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和教师用得上、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来自:人民网(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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