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不可以,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不可以,抵押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不可以,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不可以,抵押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

王心田 徐薇2013年6月29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某发放了47万元整的贷款;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用途为购买合同约定的房屋,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李某以合同第二…

王新田徐伟

2013年6月29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李某签订《个人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某发放贷款47万元;贷款期限30年;贷款用途为购买合同约定的房屋,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李以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房屋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准予被告李借款47万元,被告李将南昌县某中路小区1号楼1单元2801室房产抵押给原告。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偿还贷款,他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决:1。被告李所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被告李立即返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56954.03元及截至结算日的全部欠款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李、王某梅负责抵押担保,原告对被告抵押物的变现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催告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李、王某梅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辩护材料和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李签订的《个人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出具借款47万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属于违约行为。被告人王某梅作为被告人李的配偶,负有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现原告主张两被告应偿还借款本息,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以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取得房屋抵押权,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经法院依法传唤,被告人未到庭的,视为放弃辩护权。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王某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贷款本金456954.03万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16年12月2日止,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止,利息26075.09元,复利975.88元,罚息176.71元。

二。如被告李、王某梅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行对被告李所抵押的南昌县某中路小区1号楼1单元2801室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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