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保险公司员工在家工作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家属和人社部门将对簿公堂。2018年12月11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件,最终撤销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成都市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本案中,保险公司员工徐某在家中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为此,成都市人社局认为,徐某的伤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或视同工伤,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事实上,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必须在“工作岗位”,但并未限定“工作岗位”仅指在单位工作时的岗位。庭审中,徐某的父母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徐某的工作岗位为“医探定岗”,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并不固定。同时,徐的父母提交了徐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徐在处理工作事务时突发疾病死亡。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徐某虽然在家工作,但患病时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岗位”。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现实中,员工在家工作的情况不在少数。比如有的老师会在家备课,有的员工会把没做完的工作带回家完成。有的是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但由于是在家中工作而不是在工作岗位,没有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导致相关从业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维护。
但像成都武侯法院,撤销人社部门认定在家工作的相关员工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裁定,判决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相当于认定在家工作的员工突发疾病死亡也属于工伤范畴。期待成都市武侯法院的判决能成为一个先例,供其他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借鉴,让符合条件的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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