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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性别平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答案,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摘 要:长期以来,性别平等问题就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在新时期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如何维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利更是直接关系到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提高。基于此,本文从社会性别范式下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和现状开始分析,提出了解决不平等问题的对策。关键…

摘要:长期以来,性别平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在新时期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维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直接关系到社会文明的提高和进步。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性别范式下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理论基础和现状,并提出了理解不平等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性别范式;妇女就业;平等权利

妇女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妇女的就业状况,而且从更深的层面反映了整个社会的性别思想,对社会就业环境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的就业环境下,性别不平等问题更加严重,因此,思考保护就业平等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

一、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性别范式下,女性平等就业权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就业中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近年来,据统计,我国女职工人数约占就业总人数的40%,但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仍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第一,中国现有的保护妇女平等权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而调整。有明显的不适应性。比如女性就业年龄限制更严格,一般在30岁或25岁以下,减少了女性就业和再就业的机会。第二,在就业招聘过程中,就业机会不均,隐性性别歧视严重,基于性别分配工作的问题严重,再加上工资待遇不同,都是平等就业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二。有效实现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措施

目前,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这表明了妇女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实际就业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平等问题。在性别范式下,需要从多角度、全方位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我们可以借鉴以下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制度保障。

平等就业权本身属于法律范畴,在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所提及,基本上正在走向成熟。然而,从目前的就业情况来看,虽然女性在就业上与男性机会相同,劳动待遇也基本相同,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并没有得到解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加大了平等权利保护的难度。这就需要有关组织部门和政府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

首先,改变传统的造法观念。目前,关于性别平等就业权利的法律是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性别差异概念制定的。虽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利,但在立法的初级阶段,妇女的就业权处于不利地位,极大地限制了妇女就业的自由度,使妇女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因此,要有效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必须从造法理念入手,紧跟时代发展,减少立法中的性别偏见,借鉴性别范式的先进框架,给予女性更多的就业选择自由,从观念平等逐步发展到实际就业环节的平等。

其次,制定反对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关键在于有法可依。比如美国出台了《年龄歧视法》、《同酬法》等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持。通过以上对歧视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以强制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在制定法律时,可以从女性的含义、对用人单位的要求、职业资格认证、性别歧视标准的确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保证内容的细节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增减现有法律。在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颁布实施之前,现有法律就已经对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做出了相关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对概念模糊、责任不明等不足进行修改,补充缺失的内容。比如宪法是我国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比较笼统。在不改变立法核心的基础上,可以尽量细化内容,区分女性平等权利和平等权利保护,从法律根源上确定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地位[2]。

(2)提高法律权利的具体化。

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际落实情况来看,仅从立法层面保护平等权利并不能改变就业现状,需要将法律权利实体化,完善救济机制。

首先,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来保护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我国负责市场就业的机构是社会劳动保护局,在实际监管中受到政府的制约,无法有效解决现有的性别歧视问题。因此,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可以实时监控就业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处理,为女性员工提供专业的就业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更好地保障女性权益。

第二,增加公众投诉渠道和部门,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制定只能为女性就业平等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而实际就业环境中的诉讼渠道不完善或不畅通,阻碍了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另外,员工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在繁杂的法律条文中找出维权的内容。这时,政府和相关组织必须借助便利条件,与媒体合作,宣传有关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知识,让劳资双方形成法律意识。之后为女性的投诉和维权提供了一个公益体系,减少了大量金钱投入和权利不对等、无法维权等问题出现的概率。在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可以赋予权利受到损害的妇女代表诉讼的权利,或者委托妇联等组织对侵权单位提起诉讼。这种形式既能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又能引起公众和企业的关注,促进社会上男女平等的意识。

三。结论。

中国严峻的就业环境不仅增加了失业率,也使性别歧视更加明显。在性别范式下,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存在法律不完善等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两种对策,即完善相关法律和充实法律权利,来实现性别平等。

参考资料:

[1]高磊,米天浩,楼珍。全面放开二胎后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研究[J].法律博览会,2017,11 (26): 97-98。

[2]鹦哥。浅析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J].现代通信,2016,36 (24): 18-19。

作者介绍:

罗小丽(1977 ~),女,陕西渭南人,大学本科,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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