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的日益普及,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支付宝或微信二维码等支付方式所取代。公众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便捷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新的犯罪方式的兴起。笔者通过对商家盗刷支付二维码的分析,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偷窃;二维码支付;定性分析
近两年来,新闻报道和法院判决一直在展示盗取商家支付二维码暴露出的犯罪问题。这类案件通常被称为“二维码案件”。在实践中,这类案件应如何定性?如何杜绝这种偷二维码的行为,值得不断探索。
一、案例导入
案例一:某店铺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铺收的付款二维码偷到自己的里,店主月底结账时才发现。调查表明,小偷用这种方法从几家小商店里偷了70万元。
案例二:张某利用所学的计算机技术,将某西餐厅的付款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致使部分顾客在西餐厅付款时,直接将款项转入张某的账户。案发后,张从西餐厅获利5万余元。
案例观点:
上述“二维码案”中的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通过对当前理论和实践讨论的综合分析,笔者得出以下观点。笔者认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
观点:诈骗罪。有学者和从业者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诈骗。首先,盗取二维码,侵犯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中刑法中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自觉处分其财产。实践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各种具体形式。在上述“二维码案”中,行为人正在实施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冒充商家通过盗取二维码取走财物。其次,盗取二维码的性质是作弊。本案的行为直指被骗,诈骗案中的被骗者和受害人可能不是同一人,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分析表明,骗子是案件中的小偷和张,被骗者是客户,但客户没有损失,取得了想要的商品。实际遭受损失的是商家,他们送了货却没有收到应得的货款。因此,笔者认为,行为人通过盗取二维码的作弊行为,直接指向了客户(被骗客户)。只要客户因为被骗而完成了财产的转移,就已经成立了欺骗行为。综上所述,“二维码案”中犯罪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利用窃取、交换二维码的行为,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通过扫码支付完成财产转移。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本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盗窃。第二种意见是应该定性为盗窃罪。以盗窃为目的,非法占有(即占有客户向商家支付的款项),秘密窃取(窃取二维码)非法转移他人合法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顾客的钱没有先进入商家的账户而是直接进入行为人的账户,但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刻,无论从社会观念还是从所有权分析,这些钱都属于商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非法占有赃款,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至于行为人只是窃取了二维码而没有进一步的行动,并不影响其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事实,应当属于盗窃。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盗窃与诈骗的交织。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不全面。为了应对未来新的犯罪形态和行为,建议尽快立法,将盗窃罪和诈骗罪合二为一,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
第二,作者认为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分析论证,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已经详述。针对这种新的犯罪形态,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一方面形成了新的消费环境,后续的犯罪格局会被更多的恶意企图所觊觎。这不仅要求执法部门迅速追查和打击此类犯罪;另一方面,上述三个观点为解决新型侵财行为提供了多方位的视角,为法学、法律工作者和执法机关共同探讨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了参考方案。此外,笔者还认为,立法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不可能对任何行为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社会生活在不断变化,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为了解决稳定的立法和变化的事实之间的矛盾,我们必须考虑事物的本质。在判断一种新的犯罪手段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要考虑犯罪的本质特征,然后再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
作者介绍:
杨芳,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国际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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