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我国《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中国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了

我国《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中国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了

摘 要: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的生活有了革命性的改变,有些网络衍生的事物也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其中虚拟财产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主要是从目前我国《民法》的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的探讨。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意义以及网…

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由互联网衍生出来的东西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虚拟财产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主要从我国现行民法的角度来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意义和基本理论,探讨了当前如何从民法角度对其进行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角度;法律;保护

信息时代的出现推动了世界的革命性发展,其影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劳动和观念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一个事物的表象往往有其双面的影响。以及网络衍生品在一定程度上对现有事物的冲击,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这就涉及到学界对虚拟财产的界定和法律保护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着极其迫切的要求。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因网络的发展而产生,这也导致了学术界对其定义的不同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所谓的虚拟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为出现在特定网络中的虚拟空且具有排他性的财产;另一种是狭义的理解。网络上所谓的虚拟财产,只涵盖现实生活中具有真实交换价值的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游戏币等。

第二,现阶段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缺陷

1.法律方面

对于互联网的出现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世界普遍认为这是一场历史性的革命。所谓革命的意义在于创新和爆发式的发展速度。然而,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现阶段虚拟财产的法律建设不符合当前的环境,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我国立法机关也未能建立起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由于这些原因,现阶段处理涉网案件会出现极其困难的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及时地处理此类案件。

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

学术界对虚拟财产有不同的看法。同样,在法律方面也有不同的观点,通常可以分为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新物权说。所谓债权说,是指网络虚拟财产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时向其提供的一种权利。所谓物权理论,是指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物权。正是因为这种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才是客体权利,属于财产权。所谓知识产权理论,是指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知识型成果,可以复制制造,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可以归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所谓新型物权说,是指虚拟物品就其属性而言不属于实际情况,同时也不能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还有一个特点是网络游戏中的东西不具有债权性,因此可以定义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或权利形式。

3.网络虚拟财产评估难。

目前,对我国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中,大多数法院通常表现出回避的态度。

4.在线虚拟财产取证存在技术限制。

目前网络上有一些技术上的限制。现实中,游戏账号被盗或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用等案件屡有发生。在涉及此类事项的案件中,由于网络信息在其属性上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被侵权人有目的地篡改非常方便。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属性不会在物理方面留下痕迹,这类事件的调查取证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限制。

第三,民法视角下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1.建立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比较空白。所以要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者相辅相成,填补空这方面的空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解释可以为立法提供一些参考和定位。同时,应通过司法解释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难点。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有关网络的立法将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变得极为重要。从大的情况看,我国仍需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管理和维护,切实保护网络财产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2.论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关键是要建立一种相对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1)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首先体现在涉案案件受理范围的明确,诉讼程序的简便快捷。此外,它侧重于争议的协商,同时具有诉讼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这种程序的设立在纠纷解决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从而有利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②网上调解仲裁。网上调解程序从程序开始到完成纠纷解决协议,一切都在网上办理。从根本上说,这与之前的调解方式是一致的。网上调解的基础在于网络通讯技术的支持,创建虚拟的调解平台处理纠纷,利用网络通讯手段联系纠纷当事人进行及时有效的调解。如果纠纷双方调解不成,仅通过民事诉讼很难快速解决。但是网络财产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需要一个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诉前进行弥补。此外,我们可以借鉴网上拍卖等交易方式,设计一个网上仲裁系统。如果纠纷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采取网上仲裁的方式处理。但是,网上仲裁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纠纷双方意志的体现。

3.营造健康的交易环境。

现阶段,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上虚拟财产的交易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是交易纠纷的增多。现在网络上虚拟财产的交易一般都是通过网络交易来完成的,都是由在网站上进行交易的个人或者其他中介来完成的。这样的交易程序给网上虚拟财产交易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因为缺乏一个可靠的、统一的网上支付平台,导致网上交易的风险加大。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搭建一个可靠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并设置平台的门槛和建立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这一操作有利于有效监管市场,促进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健康有效地进行。

4.有效合理的评价机制

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会因网络体验者的数量不同而不同。但现阶段没有合理的统一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可以通过国家或社会相关组织建立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虚拟财产的独特属性和与现实的紧密联系,通过技术手段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为司法实践中价值的界定提供参考。社会评价机构的设立有独立的第三方、游戏体验者、网络运营商。他们没有利益纠葛,有很高的专业技术支撑,有足够的资金和存储空。核心操作是将用户在限定时间范围内的体验进度、状态等信息存档,提供给体验者、运营者或司法机关查看。

5.争议证据收集程序的建立。

由于网络的特定属性,网络证据是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从形态学上讲,不能归为物证,但也和书证有一定差距。可以认为是存在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它有自己的独特性,应构建取证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游戏运营商在一开始通常不会主动交出损害自身利益的证据,同时也会拒绝受害者收集证据,因为专业技术问题需要专业人员协助法律人员取证:然后,会规划取证的规则和程序。最后,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当争议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取证过程中不配合,双方在特定情况下无法仅自行取证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现行司法制度中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网络上建立一个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虚拟第三人,保存相关网络运营者和游戏体验者期望存储的数据,从而成为司法机关的证据。

四。结束语

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生事物。然而,在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保护机制。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需要很长的时间。但在这段时间内,需要国家补齐相关空法律,同时也需要社会组织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帮助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各方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上,从而促进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参考资料:

[1]林旭霞。网络虚拟财产研究[M].法制出版社,2017。

[2]邓友文,李长江。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J].社会科学家,2016

[3]余宏生。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D]。厦门大学,2017。

作者介绍:

孙(1989 ~),男,汉族,山东淄博人,本科学历(申硕),公务员,职称: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管理窝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guanliwo.com/a/zx/48269.html
上一篇替换商家二维码构成盗窃罪(伪造二维码替换商家构成什么罪)
下一篇 简述我国婚姻法处理彩礼问题的具体规则,我国法律对彩礼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婚姻法处理彩礼问题的具体规则
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这里可以再内容模板定义一些文字和说明,也可以调用对应作者的简介!或者做一些网站的描述之类的文字或者HTML!

为您推荐

评论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