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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护法十倍赔偿,食品安全保护法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最高赔偿倍数

摘 要: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它被誉为中国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15年4月24日,新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出炉,新…

摘要: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赔偿”,被称为中国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发布。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仍然保留了“十倍赔偿”制度,甚至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三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然而,在法律的实际适用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十倍赔偿”制度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对《食品安全法》中设定的“十倍赔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概述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说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如“镉米事件”、“地沟油事件”、“苏丹红鸭蛋事件”、“皮革奶事件”等,都让人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感到担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十倍赔偿”制度,是为了让不诚信的企业明白不诚信会导致巨大的物质损失,从而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诚信行为,达到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二、“十倍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1.对“十倍赔偿”制度适用条件的理解差异

在“十倍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将损害后果作为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存在较大分歧。有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应当适用“十倍赔偿”制度,不存在实际损害。然而,一些法院认为,只要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适用“十倍赔偿”制度。

2.损害结果与食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

损害结果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侵权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损害结果。但损害结果是否与食物有直接因果关系尚不明确。有时候,一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造成的损害结果不会很快出现,它还有一个潜伏期。比如有害的食品添加剂对人体的危害不会马上显现。此时,对于受损的消费者来说,证明食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难题。甚至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作用都没有相应的认识,更不要说使用“十倍赔偿”了。

3.食品经营者主观条件“明知”未知。

根据“十倍赔偿”制度的设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其“明知”的主观条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是,对于“知道”的主观条件,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让消费者承担食品经营者“明知”的举证责任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如何界定食品经营者的“明知”,就要看其是否尽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举证责任的归属不明确。

在“十倍赔偿”制度中,对举证责任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与消费者相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更接近食品,同时也更容易获得有关食品的具体相关资料。因此,举证责任应由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

第三,完善“十倍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1.明确“十倍赔偿”责任的性质。

在适用“十倍赔偿”的案件中,许多法院对其责任的性质有不同的意见。因此,为了统一审判中对“十倍赔偿”性质的考量,根据前面对“十倍赔偿”的论述,应当明确界定为侵权责任。将其责任性质界定为侵权责任,对提高司法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这也是设立“十倍赔偿”制度的应有之义。

2.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合理。

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诉讼的成败,而“十倍赔偿”制度并没有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详细的规定,对法官了解案件真相和保护相对弱势的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在一些需要证明的事实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方便,难以接触到实质性证据,无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对于某些事实需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例外,出现在“十倍赔偿”制度的设定中。

3.损害结果与食品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

在环境侵权中,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即履行举证责任,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推定的。这里也可以借鉴“十倍赔偿”的制度,因为食品安全侵权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有一个潜伏期。例如,在美国的“石棉案”中,接触石棉的时间长度、石棉对身体不利影响的潜伏期和其他因素都对损害的最终确定有影响。因此,因果关系必须纳入“十倍赔偿”制度,这将大大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4.将低赔偿案件纳入小额索赔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大多数常见食品的价格都比较低,这使得很多受到非法食品侵害的消费者懒得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一些适用于“十倍赔偿”制度的赔偿金额较低的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范围,对于及时解决诉讼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消费者经济负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无疑使“十倍赔偿”制度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

四。摘要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十倍赔偿”制度最初是基于惩罚企业违法行为、救济弱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考虑而设立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赔偿数额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一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相信随着这个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个更加优秀的“十倍赔偿”制度会出现

参考资料:

[1]李湘。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批判与完善[J]。法律商业研究,2009,6: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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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庆,关·。牛奶中毒震动日本。《人民日报》,2000年7月10日。

[4]楚·闻道。大规模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分析——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分析案例[J]。湖南公安学院学报,2010,3: 109。

[5]朱妍。论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J].法律应用,2006,10: 9-13。

作者介绍:

余开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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