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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赞助合同,校园赞助合作协议

周潇潇摘 要:高校学生会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合同订立缺乏规范,造成此类赞助合同效力难判定、责任难厘清。明确对外签订赞助合同应以高校为主体,规范制度流程,形成追责机制,方可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学生与商家间的双向违约侵权行为。关键词:高校学生会;…

周晓晓

摘要:高校学生会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合同的订立缺乏规范,导致此类赞助合同的效力难以判断,责任难以明确。明确高校应是对外签订赞助合同的主体,规范制度流程,形成责任追究机制,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学生与商家的双向违规。

关键词:高校学生会;法律地位;赞助合同;法律问题

一、高校学生会签订赞助合同的现状分析

商业赞助是高校学生会运作经费的重要来源。大学学生会通常为商家提供宣传条件,以获取商品和资金赞助。这种合同通常没有规定或不固定的格式;经常通过网络完成;赞助合同主体混乱,金额大的赞助合同一般由学校签订,金额小的赞助合同随意签订,可能由学生会负责人或学生会其他成员签订。签订后的法律效力难以判断,产生纠纷后的责任有争议。而且高校对外赞助合同属于学校监管的死角,增加了法律风险。

二、高校学生会签订赞助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高校学生会的主体是否合格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规定,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下,依照法律、校规校纪和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①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国家承认的社会组织。高校学生会在党组织和团组织的领导下工作,国家不承认,只能说是在高校党组织授权下成立的。②必要的财产和资金。高校学生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拨款和赞助。学生会不能独立支配经费,需要在学校党委的批准和监督下使用,所以高校学生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高校的学生会名称不具有法律意义,只是区分名称。组织只是为了开展工作而设立的,场所由学校提供。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高校学生会工作主要受党组织和团组织控制,但不完全独立;它缺乏独立的财产和资金,从事实上不能承担责任。

综上,可以认定高校学生会不是法人。高校学生会不是自然人、法人或合伙组织。自然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

(二)合同有效性的确认

合同主体的不合格和合同签订的不规范,导致合同效力的认定困难且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高校学生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高校学生会是高校授权的组织,学生会本身签订赞助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行为,应当是效力未定的合同。第三,高校学生会作为非法人组织,签订的是有效合同。立法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同时,司法实践通过越来越多的案例证明,非法人团体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四,虽然高校学生会没有资格签订合同,但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协议,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我认为这种合同是无效的。首先,主体不合格。有人认为,可以将学生会组织视为高校的授权组织或代理机构,但高校之间没有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证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合同法虽然重视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但在大学治理背景下,更应该重视交易安全和权益保护。认定此类合同无效,可以警醒高校重视赞助合同,用更严格的制度规范从源头上减少纠纷,而不是着眼于纠纷发生后的救济。

(3)责任承诺

1.违约责任

如果学生会违约,商家该找谁负责?学生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也没有责任能力。如果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对这种赞助完全不知情,商家也会面临证据不足败诉的风险,不利于赞助商的权益。

如果主办方违约,学生会是否有权要求主办方承担责任?如前所述,高校学生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诉讼能力,无权通过诉讼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其次,学生会很难通过学校维权,学校通常不会出面处理小额赞助。

2.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涉及赞助商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比如赞助商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根据《产品质量法》,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向生产厂家和商家主张权利。还有大学学生会也有责任吗?在这个过程中,高校学生会首先享有商品的所有权,实际上扮演了一个捐赠人的角色,把商品送给学生,受害者也可以向学校问责。

二是涉及到赞助活动中学生侵权的救济问题。比如学生会的工作人员在商家的促销活动中意外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实施侵权的对象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学生在为学校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可以推定为职务行为,学校有义务承担这一责任。

3.关于高校学生会签订赞助合同的建议。

高校学生会法律地位的模糊性和高校学生会管理的片面性,导致他们对自己是否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如何规范地订立合同、能否承担责任、能否实现救济都没有概念,从而导致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赞助合同的混乱也反映出我国高校的学生会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应该明确我国高校的学生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应该是与外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因此,学校应加强监督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形成问责机制。比如建立赞助筛选制度,规范对外签约流程,明确学校和学院要对学生会的签约行为负责,赞助备案,财务票据。同时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学生的维权意识,双管齐下,消除法律隐患。

参考资料:

[1]崔嘉欣,李修。关于高校学生会运作的法律思考[J].法学理论,2009,(06): 154-156。

[2]尹田。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J].现代法律,2003,(05): 12-16。

[3]王继元。赞助合同探析[J].搜索,2008,(01): 115-116+152。

[4],王军,文.国内外学生会比较研究[J/OL]。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01): 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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