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调查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呈现出五大特点:发案数量多、涉案人员反复出现、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保证人抗辩案件少、抗辩事由集中、文书送达难度大。金融合同纠纷频发,主要是银行作为贷款人,没有严格履行审查监督义务,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报告从保护保证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从保证人自身、银行、法院等角度进行理性分析,深入剖析保护保证人权益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另外,法院要认清自己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地位,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
关键词:金融借款;重复担保;审查程序;利益平衡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模式
通过查阅案卷、旁听庭审、与办案法官交流,笔者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呈现出以下模式:
(1)大量作案。在协助登记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率相当高——平均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涉案人员在不同案件中重复出现。查阅卷宗发现,同一个人会多次出现在标有不同案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卷宗中——可能是本案的借款人,也可能是另一起案件的担保人。
(3)“缺席审判”“缺席判决”成为常态。相当一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无争议或争议不大,但借款人或担保人暂时无力无偿还贷,以致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参加诉讼。
(4)保证人抗辩案件少,抗辩事由集中。与大多数担保人不出庭相关,担保人为自己辩护的案件很少。而且即使保证人提出抗辩,抗辩理由也大多集中在保证人的欺诈性保证、无效保证合同、免除保证责任、主体资格等方面。
(5)文件传递困难。相当一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因为私力救济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而产生的。私力救济的无效性是由于借款人不能无偿偿还债务,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由于借款人逃废债务导致债权不能实现。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及防范
据笔者观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主要归咎于银行作为出借人未严格履行审查监督义务。
1.银行作为放贷的主要一方,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
(1)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导致“担保”方式形同虚设。
(2)忽视对借款人、贷款用途和实际使用人是否一致的考察。用途借款人写的贷款大部分用于工厂生产或农业生产,但实际上部分贷款用于赌博、炒股等高风险用途。
(3)忽视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后期跟踪调查。前期对借款人资金和经营状况的审查是好的,但后期天灾人祸可能导致个人或企业资金流无效,导致无法偿还贷款。
(4)未能及时管理未偿贷款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如果银行未能在规定的保证期和还款期内结清贷款,案件将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2.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抵押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
(1)担保人重复担保,债务人相互担保。正如上面笔者总结的特点所说,重复担保经常发生,这其实是一种流于形式的担保。而这种普遍现象,银行往往不会太在意。
(2)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主体非法借款和担保。信贷人员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为不合格科目办理手续时弄虚作假。有的人用房产做抵押,却不在房产或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最终导致银行利益受损。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权益的保护
生活中经常能听到一些悲剧——某某人给某某人担保,把所有的家当都投入进去,这辈子一直在忙。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除了担保人恶意担保外,对担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保证人的权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证。
(1)从担保人自身角度:如果不能担保,尽量不担保。如果非要保证的话,那么保证人应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避免连带责任保证造成的悲剧。
(2)从银行的角度:保证人在作出保证和签订合同之前,应当明确、详细地告知保证人应尽的义务,避免因其主观过错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从法院角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尽量平衡原被告和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虽然这是法官自己的工作,但是在接触到很多类似的案例之后,很容易形成误判。如果担保人欺诈性担保,但证据不足,法院需要给这种人足够的耐心,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
1.试用期很长。
金融案件大多涉及多个被告,很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留下的地址和被起诉时银行留下的地址不一样。与此同时,相当多的当事人采取各种措施拒绝接受法院发送的文书,从而拖延了诉讼进程。因此,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既费时又费力,大大耽误了开庭期。如果双方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那就比较麻烦了。一个案件的审理周期可能长达两三年,审理的质量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2.基层法院为了降低上诉率,在审判过程中有时无法真正考虑双方的利益。
因为笔者工作的实习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大多数情况下,原告是农村商业银行,被告是农民等缺乏法律意识的群体。法官经常审理这类案件,面对相对弱势的被告有时会不耐烦,被告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笔者认为,法院应适当缩短审判周期,以保证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并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当然,这大大增加了对法院的要求,但为了实现普遍正义,司法机关确实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
以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以及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和解决方法,都是我的看法,还有很多漏洞和不足。虽然有“存在即合理”的说法,但笔者认为,合理化的前提是权益的充分保障,只有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注意事项:
(1)指企业或个人向银行借款,因未能按时还款而被银行诉至法院的案件,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参考资料:
[1]茹作训。典当纠纷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律适用,2016。
[2]戴天华。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J].法律制度与社会,2012年。
作者介绍:
周涵,女,汉族,籍贯江苏,现就读于浙江财经大学非诉讼法学实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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