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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建国以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和立法理念

朱宸晓摘 要:为适应现下多变的夫妻财产关系,针对我国社会情况,对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完善,以避免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困境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在《婚姻法》下,提出非常财产制作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补充手段,确立以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为主,以非常…

摘要:为适应多变的夫妻财产关系,并根据我国的社会状况,应完善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以避免其适用的困境。笔者认为,在婚姻法下,可以提出将非常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补充手段,建立以法定共同财产制度为主体,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非常合法的财产制度;立法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的家庭生活和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的经济水平大大提高,夫妻财产的种类也相应增多。所以我们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可能无法适应这种情况,需要继续完善我们的婚姻法,防止夫妻财产关系陷入困境。笔者认为,在婚姻法下,可以提出将非常法定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补充手段,建立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主,非常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辅的立法模式,以维护夫妻财产关系的稳定。

完善夫妻财产制,其实就是在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背景下,设立另一种更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财产制度。当一方配偶遇到一些特殊事件时,便于他们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有效分割财产,那么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就成为一种合适的存在。与通常的法定财产制相比,该制度规定了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非常情况。虽然这一制度在中国还没有使用,但在国外很多国家已经被创造和完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可以分为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和宣告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前者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无需请求或申报,当然成为单独财产制。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后者是由法院通过裁判宣告的。也有学者称之为裁判上的非常法律财产制度。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夫妻特别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并存,并不取代法定财产制。只有夫妻之间的财产需要特殊处理时才会投入使用。

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未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离婚作为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难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无法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但是,婚内损害赔偿并非没有出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指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支持夫妻在求婚范围内分割财产。但是,这种变化仍然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财产关系,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我国对婚内财产分割的要求。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应对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做出立法设想,以完善现行夫妻财产制。

一.申请人

1.一个丈夫或妻子或丈夫和妻子

各国婚姻家庭法都有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都有资格申请分别财产制。对于非常合法的财产制度,每个夫妻都有申请的权利,这保证了他们的法律自由和男女平等的观念。

2.配偶一方的法律代表

或者配偶一方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需要法定代理人。包括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上不适合民事行为的。法定代理人的出现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在维权的同时实现公平。

3.第三个债权人与丈夫或妻子有关。

加入第三方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实际上是保护了这个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和需求。目前只有台湾省民法在申请人名单中增加了债权人。因为第三方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将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变更为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也就是将财产分割为单独的财产制度,这种情况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但随着家庭进入社会经济环境,如果夫妻一方无力偿还债务但未申请破产,很大程度上债务人会将财产转移到夫妻一方的账户上,然后宣布破产,以此来逃避债务。因此,有必要在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人名单中增加第三人债权人,使债务人在想要转移财产之前可以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二,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

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应类比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给出适用范围,减少适用法律规定时可能产生的争议,并设置空的条文解释空间。结合国外关于家庭婚姻的法律规定,并针对中国的情况,我们可以设想以下适用情形:

1.夫妻分居一定时间。

或者夫妻一方出差或其他事务的分居时间,不应该属于这个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分别在两地管理、运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主动分居,我们可以认为其感情已经破裂,夫妻一方不愿意让另一方管理、运用、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用共同财产制度让他们胡搅蛮缠是违背夫妻真实意愿的。

2.配偶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告知另一方其收入和债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享有共同所有权,没有任何约定,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双方对彼此取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当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其收益时,我们应当假设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通过隐瞒其收益或债务来逃避责任,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

3.配偶一方殴打、虐待和对另一方进行其他人身伤害。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个赔偿是建立在双方离婚的基础上的。目前我国法院不支持婚内损害赔偿,但实行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可以解决这一困境,为婚内损害侵权提供救济,保护受害人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减少家暴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般情况下,夫妻仍以婚后共同所有权为法定财产制,并辅以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哪种制度。只有出现特殊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宣布为法定非常财产制,即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转为单独财产制。当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法定事由消失时,夫妻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因此,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仅针对夫妻财产关系中的特殊情况而存在,具有灵活性。

参考资料:

[1]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46。

[2]陈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度构建研究——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 31。

[3]《最高人民法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法发〔1993〕32号)第四条。

[4]葛明明,王龙。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几个问题?文化教育资料,2006,5(第二部分):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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