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陈龙 郑馨蕊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用户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愈发受到了大家的关注。随着2017年的《民法总则》的通过,虚拟财产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被归为公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之客…

陈新锐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用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2017年《民法通则》的通过,虚拟财产首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被正式列为公民享有的财产权客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还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继承存在各种法律问题。因此,笔者将探讨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继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

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立法上没有明确界定虚拟财产的外延和内涵,给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巨大障碍。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进行立法保护是必要的。因此,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无定论。现在有五种主流学说:法益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新物权说。笔者更倾向于李岩教授的法益理论,即“虚拟财产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但它包含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我之所以更倾向于法益理论,主要是因为:

物权理论与物权的属性相矛盾。首先,虚拟财产具有鲜明的虚拟性,违背了物权的物质性;其次,虚拟财产也缺乏主导权。虚拟财产以网络为载体。一旦网络世界崩溃,虚拟财产也将消失。

知识产权理论违背了知识产权的特性。首先,虚拟财产不符合独创性的标准,充其量在来源方式上有一点新奇。而且互联网世界四通八达,没有边界。所以虚拟财产不受地域限制。与此同时,随着各种“云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物理服务器这种堪称虚拟财产地域性象征的东西,早已摆脱了地域的限制。

债权理论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在我国,盗窃虚拟财产通常以盗窃罪论处。如果我们将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债权,在使用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确立,如果是这样,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根本不存在盗窃的可能。

新型财产理论的概念过于模糊,实际上会混淆财产与债务的理论划分。而且,当法益理论能够很好地界定虚拟财产时,就没有必要在物权和债权之间创设一种新的权利。

因此,笔者更倾向于法益说,认为将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法益更为恰当。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缺乏法律支持。

虚拟财产已被正式列为公民享有的财产权客体,但立法上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仍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最重要的是,立法上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定义,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来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正确划分虚拟财产,明确哪些网络资源可以认定为可继承的虚拟财产。因此,应完善立法,明确虚拟财产的外延和内涵,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

(B)互联网上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目前要想解决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首先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现在网络服务运营商往往通过用户协议限制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例如腾讯QQ的QQ号码规则第二条规定:“QQ号码是腾讯为识别用户而创设的数字标识符。QQ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在我看来,这种协议类似于“霸王条款”,大大限制了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如果立法选择同意用户与网络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效,那么我们就很难谈及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是一场利益博弈,而在这场利益纠纷中,很明显网络服务经营者通常处于强势地位,而用户则处于弱势地位。出于利益考虑,各大运营商会选择以用户协议的方式排除用户的利益。实际上,网络服务经营者只是为虚拟财产的存在创造了一个前提条件。没有用户持续的时间和金钱投入,这些网络资源很难成为有价值的虚拟财产。因此,笔者建议立法应以用户利益为出发点,尽早做出法律规定,解决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涉及隐私保护。

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工具中。,用户往往会留下很多隐私信息如聊天记录、日志、照片等。,网络服务运营商有义务为用户的这些信息提供保密服务。死者的隐私也是一种法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网络服务经营者也应当保护已故用户的信息。如果这些虚拟财产被继承,就意味着已故用户的隐私信息会被泄露。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继承权和隐私权的博弈。隐私权是对世界的权利。无论是亲人还是陌生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而这也包括尊重逝者将自己的隐私带入坟墓的权益。笔者建议,这类包含大量用户隐私信息的网络服务运营商,可以效仿美国社交巨头脸书,让用户生前自主决定,或者死后删除账号;要么就是转换成一个账号的“纪念号”,没有人可以登录,但其他人仍然可以留言。这样既能充分保护用户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又能体现一些人文关怀,让亲人有一个寄托对逝者回忆的地方。

三。结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应尽快完善虚拟财产继承领域的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更好地解决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

参考资料:

[1]李岩。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J].法,2013,(4)。

[2]朱著。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安徽金融学院,2017级。

[3]顾颐。构建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

作者介绍:

陈龙(1996 ~),男,汉族,籍贯江西上饶,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郑欣蕊(1997 ~),女,汉族,湖南永州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管理窝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guanliwo.com/a/zx/48298.html
上一篇我国商法的特点,论述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国商法的特点
下一篇 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意义,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这里可以再内容模板定义一些文字和说明,也可以调用对应作者的简介!或者做一些网站的描述之类的文字或者HTML!

为您推荐

评论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