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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婚前财产公证?(怎么看待婚前财产公证)

摘 要:时代的发展推动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更加注重自由、尊重以及彼此间合法权益保护,婚前财产公证由此应运而生,并越来越受关注。另一方面,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系统完善的做法和经验。婚前财产公证工作的…

摘要:时代的发展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改变。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更注重自由,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于是,婚前财产公证应运而生,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另一方面,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系统完善的做法和经验。婚前财产公证的不成熟与人们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之间存在诸多矛盾。本文针对婚前财产公证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旨在为我国婚前财产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财产分割;合法权利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的数量和形式可能会因夫妻共同使用财产而发生变化,这使得婚前财产的种类和归属界限变得模糊,成为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鉴于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以及此类案件中婚前财产归属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工作的实践进行梳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现状

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归属、债务范围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确认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行为。婚前财产公证有以下作用:一是可以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二是能够理清双方的债务关系;第三,有利于解决双方的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的做法在国外很普遍,但受中国国情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部分省份通过试点后,人们才开始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了初步的认识。进入21世纪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更多的人开始理性对待婚前财产问题,愿意主动到公证处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人们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的观念,体现了婚姻双方的相互尊重,同时也为婚姻生活增加了一把保护伞。但在实践中,公证处的公证员发现,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的多是年轻人。同时,咨询婚前财产公证相关事宜的人很多,但真正做公证的人少。虽然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在逐年增加,但与其他公证工作的增长趋势相比,婚前财产公证的增长率仍然较低。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其在中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在具体实践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探索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财产公证面临情感障碍。

现实生活中,财产公证后,容易伤害有意进入婚姻生活的两人或夫妻之间的感情,使当事人觉得婚姻变得更加现实,甚至使他们对彼此的感情产生质疑,降低对婚姻的信任,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发展和婚姻生活的维护。中这种例子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这完全违背了设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初衷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2.婚前财产公证机制存在缺陷。

(1)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年龄限制。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婚前对财产进行公证的夫妻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遗弃配偶、子女。但由于多年前的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后无过错一方及其子女无法获得财产。这也违背了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和公证制度的初衷。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也应设定合理的期限,以便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比较窄。在目前的实践中,婚前财产公证只能公证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不在公证范围之内。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已经成为公众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其数量巨大,作用显著。如何加强对无形财产的保护,也是发展和完善婚前财产公证机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无形财产的存在和婚前财产公证中的不登记可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范围的立法,填补法律空的空白,协调具体的实务工作。

第三,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建议

根据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婚前财产公证发展的成功经验,笔者对今后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引导、规范和约束,可以促进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有效避免和解决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在不违背公证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比如,可以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扩大公证财产的范围,将无形财产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

2.加大婚前财产公证宣传力度。

我国婚前财产司法制度起步较晚,深受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意识不足,接受度不高。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多层次的宣传,让公众了解和认识婚前财产公证在维护婚姻关系、保护婚姻双方合法财产和利益方面的作用,提高公众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程度。

3.审查当事人认可的婚前财产动机。

目前实践中的夫妻财产公证,多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而另一方对公证程序持否定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人员要询问双方公证的真实原因,甚至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让当事人真正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和意义。其次,公证人员要区分违反自愿原则,被迫公证或意图利用婚前财产公证逃避债务的行为,以更好地维护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避免公证行为与制度初衷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我们应该正视这些问题,积极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逐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进一步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参考资料:

[1]郭倩云。婚前财产公证实务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3)

[2]陈莉莉。论婚前财产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3,(2)

作者介绍:

刘珊珊(1996 ~),女,山东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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