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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业务与海商法,海商法海上运输合同案例

马菡菲摘 要:民商法是社会当中所发生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个人进行正常的法律维权,最大范围内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维护。而海商法的产生则是因为海上的经济发展,民商法与海商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篇文章主要是从货运法的立场来进行探讨,研究民商法与…

马汉飞

摘要:民商法是社会上的一些问题,主要是以正常的方式保护个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海商法因海上经济发展而产生,民商法与海商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主要从货运法的角度探讨民商法与海商法的冲突与融合。

关键词:货运法;民法和商法;海事法;冲突与融合

一.相关法律的介绍

(1)民商法

民商法特指民法和商法。它们之间有两种关系,一种是民商法一体化,另一种是民商法分离。我国采用前者。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它们共同调整商品的经济关系。随着商法的一些原则逐渐被民法所吸收,它们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2)海事法

我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其主要适用范围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分为货物和旅客两个方面,包括江海直达运输。但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从货运法看民商法与海商法的冲突。

从货运法的角度来看,民商法与海商法的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

海商法中租船合同的具体规定是任意的,租船合同的条款可以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商达成,从而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民商法与海商法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在班轮运输中有所体现。《海商法》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即船舶适航、货物管理和无绕航。由于这三项义务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即使运输合同中没有约定,承运人仍然不能免除这些义务,从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

《海商法》规定了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规定之外的免责条款一律无效。也就是说,在《海商法》的前提下,班轮运输的承运人只能在法定免责事由内主张免责。《海商法》也明确规定了班轮运输中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最高限额,但可以高于最高限额。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在班轮运输中受到限制。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冲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如有损坏或延误,收货人应及时通知发货人,收货人应根据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海商法》规定,收货人可以根据交货单据(提单)直接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承运人拒绝,提货单持有人可以对承运人提起诉讼,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海商法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必要的。因为从逻辑上来说,最终承运人必须为自己的违约承担责任。在海商法中,承运人、交货和收货之间的关系是运输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运输合同。如果严格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三方只能依据运输合同解决,然后承运人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在整个运输中,实际承运人是履约方,需要承担最终结果。因此,由发货人和收货人直接与实际承运人解决纠纷是可行的。基于这个前提,原本需要两次诉讼的问题,只需要一次诉讼就可以解决,不仅节省了时间,也节省了成本。这无疑是对《海商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3.基于货运法的民商法与海商法整合建议。

我国《海商法》实施以来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海商法是海上运输的法律,合同法对海上运输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民商法和海商法目前应该相互融合,取长补短,确定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来管理海上运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航海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科技的发展也提高了我国船舶的安全性。随着安全和技术的提高,海上运输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但是一旦发生危险,就要针对危险的原因进行一系列的筛查。第一,船长对自己的工作不负责,是否尽到了义务。另外,船长和船员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所以是否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责任制度。其次,《汉堡规则》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遇到危险或者货物损坏。除非有证据证明已经为海上运输的安全制定并实施了计划,采取了一些防御措施以防止危险,否则事故的原因将由承运人承担。

目前我国海商法只适用于国际市场,而我国沿海港口遵循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但过于笼统,不够详细,很多问题在合同中无法得到解答。所以特别法的出现可以改变这种僵局,海商法的体系过于严格。如果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地方来规定法律,法律会更加灵活。那么相互融合就是一大进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就海上货物运输而言,民商法与海商法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不是不可解决的。只需要找到两者的共同点或内在联系,融合一些条款,就能有效解决冲突。

参考资料:

[1]李倩。论民商法原则与海商法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以海上货运法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下期),2013 (1): 15-16。

[2]李林贤。基于货运法视角的民商法与海商法的冲突与整合分析[J].职工法律世界,2017 (24): 17。

[3]林晓燕。从货运法看民商法与海商法的冲突与整合[J]。法律博览会,2014 (5):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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