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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法律关系问题,典当法律关系问题,典当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刘旭摘 要:典当制度发展至今,在我国和国外均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典当具有融通资金灵活、便捷、方便民众生活的功能特点,也因此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曾一度销声匿迹,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

刘旭

文章摘要:典当制度自发展以来,在中外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典当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便捷、方便人们生活融资的功能特点,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建国后,典当业一度销声匿迹。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典当业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焕发了新的活力,成为现有银行融资渠道之外的又一种必要而有益的融资方式。

关键词:质押;抵押贷款;保证

1 .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

典当合同的质量和效力的认定是审判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典当行业虽然存在已久,但一直是一个自律性行业,表现在行政法规不完善,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由此,典当行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经常出现名典当实为放贷,或者名放贷实为典当的情况。

我们认为,典当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成立,是否符合典当的法律特征。抵押物是否依法登记,双方是否签订当票,相关费用是否按照约定的利息收取,包括综合费率的收取等。典当法律关系特殊。一方面表明了两个棋子之间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表明了典当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只有这两种法律关系成立,才能成立典当关系。也就是说,典当的目的是借款,营业质押的典当与债权的借款同时设定,借款以典当为基础。典当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在先存在为条件,而以“典当”是否存在并合法有效为前提。通常其市场评估价值不超过贷款额的两倍,该不动产在行政机关的登记是其成立的前提。一般动产质押,大型设备抵押也要登记。只有达到上述条件,借贷关系才能在实践中形成正当关系。典当过程是以实物为担保条件,以借款为合同目的,将担保与借款统一起来的过程。但一般的物的担保借贷法律关系是先有借贷关系的主合同,后有担保的从合同。这是区分典当和一般财产担保贷款的关键。

抵押贷款包括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典当本质上是一种质押贷款,即业务质量。传统上,典当仅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但现在不动产也可以作为典当。

2 .守则中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的有效性

如何确定其有效性?理论上有争议。一般来说,典权不包括第三人是传统理论和生活中的常态,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绝对典权、高费率)事实上会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典当仅限于典当行与典当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以第三人的财产提供典当,第三人未予认可的,由取得典当款的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人办理抵押或质押时到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事后作出书面追认的,抵押或质押有效,应按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确定,但第三人承担的利息综合费总额应按民间借贷标准确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典当行不得接受典当行没有所有权或者未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也就是说,典当物必须归典当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根据典当行的通行规则和学界公认的观点,典当行应当典当自己的专有物品。但对于第三人的财产,只要典当人合法取得处分权,也可以作为典当的担保。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并未禁止第三人在典当关系中为典当行提供担保。既然第三人明知当铺老板有无法回赎的风险,但仍愿意以当铺老板的身份将自己的财产提供给当铺老板,且该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司法机关不应介入。事实上,第三人自愿以书面形式向典当行提供典当财产的行为,是授予典当行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只要典当行对典当行的处分权合法,内容明确,登记手续完备,典当行因典当行经营而收取抵押或质押财产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有效。只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会产生无效后果。从法律上看,典当是以质押或抵押合法成立并有效为前提的一种经营行为。只要担保行为符合《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质押、抵押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在典当中采用第三方担保是可行且有效的。

3超过当期后的利率和综合利率问题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利息和费用的收取标准。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和典当期限折算后的标准执行。动产质押月综合率不超过典当款的42‰,不动产的27‰,物权的24‰。当典当期或续赎期届满至本次赎回时,该户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罚息。超出上述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典当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很高的盈利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尽快实现权利转换,典当双方都有义务保证交易的公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当这类利润较高的特殊行业的经营行为不规范或者过度追求不当利益时,法院应当适度介入。我们的做法是着眼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区分各方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预期利益。如果费率约定不明确或过高,适度降低利息和综合费用。典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应收取综合费用。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逾期赎回(包括延期后不能赎回的),一般不支持合同期满后支付综合费用的要求。

目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行政部门对典当行业的监管缺位。商务部只对典当行资质行使审批权,各省市没有相应明确的管理部门,执法和行政处罚也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因此,很难对典当行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考核和监管体系。由于监管部门和职能模糊,缺乏规范的监管和指导,典当行在经营中经常违规。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典当行业协会作为典当商的自律组织,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行业协会的许多职能由政府部门承担。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减少因违规经营引发的各类纠纷,一方面要依法加强对典当行业的引导和管理,另一方面要对违规经营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特别是加大对非法吸储、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要加强对典当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使其在行业自律、行业宣传、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和交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资料:

[1]徐李颖,何彬彬。典当纠纷审判实务[J].人民司法,2010 (3): 51-54。

[2]吴昊。当前典当纠纷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 (17): 238-239。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典当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究[J].法律适用,2013 (6): 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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