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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离婚婚姻法财产分割)

路孝斌摘 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明显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这些无疑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关键词:房产分割;赠与;经济补偿1商品房屋分割问题由于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城市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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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这无疑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

关键词:房地产事业部;礼物;经济补偿

1商品房的划分

由于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房价的大幅上涨,离婚案件中的房屋成为诉讼的焦点。此外,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占据了相当数量的购买者,这些都使得住房成为共同财产的主要财产。因此,如何公平公正地解决婚姻住房问题,如何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信服,是每个法官面临的新挑战。虽然《婚姻法》对离婚房屋分割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在认知和裁量上仍难以达到统一的标准。下面是我对离婚房屋分割的看法。

1.1婚前购房和婚后还贷的财产分割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部分还贷的,该房产为婚前财产。但也有双方婚前共同集资或一方父母增资共同购买,而购买合同写在一人名下。在认定是否为共同财产时,应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一般不予支持。从婚姻关系建立之日起购买的房产,无论谁贷款,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且有证据证明其在分居时间内经济独立,则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这样的情况一般都是严格控制的。

1.2父母出资购房,但为了还贷方便,产权写在一方名下。

父母一方支付购房款,但为了方便还贷,一方作为房屋产权人订立购房合同。这种现象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既要考虑房屋合同的合法性,也要考虑案件的客观现实。婚姻法解释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执行。但有些情况下,父母住的房子也写在子女名下,他们以子女名义还贷;有的父母和孩子一起住在孩子名下的一套大型商品房里。适用婚姻法对此进行解释显然是不合适的。应该从离婚双方的实际收入和婚姻长短来综合分析。如果离婚一方收入挺高,父母退休工资低,显然有可能子女买房,父母住。相反,如果子女工作时间不长,父母工资高,子女没有买房能力,就不能视为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两代人共同居住一套房子的情况,原则上应视为父母为子女购房。但经过评估,总房价要减去父母的房价和升值的价格,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更公平。

1.3房屋升值的识别与划分

近年来,房屋升值幅度较大,很多房屋的升值幅度甚至超过了当初的购买价格,这也是导致离婚双方房屋纠纷加剧的一个因素。比如一对夫妻婚后用20万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7万,贷款13万,还款3万。双方离婚时,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现值评估为人民币40万元。法院认为,首付7万元,还款3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人5万元,升值20万元仍为每人10万元,故占有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15万元房屋补偿。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如果商品房中含有父母一方的资金或房屋投资,且双方均已认可,也应包含投资及相应的升值比例。

1.4商品房产权人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这是公认的父母给孩子的礼物吗?

实践中经常出现房屋的所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和子女。分割财产时,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该行为是赠与,子女应享有房屋份额,应由照顾人管理。另一方面,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写在孩子名下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规定或者买房时随便写。根本不存在礼物问题。由于子女份额涉及数万或数十万元的财产,双方争执激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的财产转移前撤销赠与”。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赠与人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受赠人应当接受赠与,其次是赠与财产的转移。夫妻二人购买的商品房虽写在三人名下,但其中一个赠与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赠与的财产也没有过户。退一步说,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因此,即使在商品房购房合同中指名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也不应认定父母向子女赠与。

2.私人车辆的财产分割

目前拥有车辆的家庭不在少数,所以在婚姻财产中必然涉及到车辆的分割。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有法律规定的,但以下两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2.1车主是一个企业的划分问题。

私家车的车主是属于企业的,通常是因为夫妻一方在企业工作,企业和私人公司通常是共享汽车的。如果企业不是个人独资,离婚双方对汽车的所有权互不退让。为此,首先要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出资,并举证证明。证据不足的,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出资。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或者双方对共同出资没有异议,虽然车主是企业,但目前的情况是在企业工作的一方造成的,车辆通常是由其使用。因此,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使用车辆的一方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2长途运输中的车辆分割

一些离异家庭从事异地经营。这种情况的特点是车辆本身价值不高,但运营线路费却远高于车辆本身价值,线路费没有计算标准。如果只分车辆,显然不公平;如果划分运营线成本,既没有标准,也没有依据。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从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分割家庭财产时照顾女性的利益,或者参照同行业收入标准,从共有住房或者其他方面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涉及公司财产的夫妻财产适用的法律

夫妻财产涉及公司财产分割,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婚姻法(二)》关于一些问题的解释中有一些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情况复杂,往往一方对另一方经营的企业一无所知,或者一方转移企业全部资金,造成账面亏损。

夫妻双方对投资财产和企业收益有书面约定的,按照书面约定分割。没有书面约定的,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企业收益。对于工商登记注册,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法院不要轻易改变工商登记的比例。

如果离婚双方愿意继续共同经营,法院可以直接按照投资比例分割股权。

如果离婚双方同意解散企业,那么公司应该清算,资产评估,然后分割。这种方式诉讼时间长,后遗症少,但不利于公司发展。

账目已经转移或者丢失,公司名存实亡,法院无法委托清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现有股权进行分割,并通过《公司法》告知当事人另结案件。

参考资料:

[1]何俊平。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J].法律商业研究,2005 (1): 104-108。

[2]王姝婷。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2。

[3]郭菲菲。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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