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婚后完全由一方出资的财产,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后完全由一方出资的财产,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归一方所有

吴晓卿摘 要:如何确定婚前一方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买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审判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目前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笔者拟从法理的角度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一种解决思路。关键词:不当得利;赠与物;所有权归属一、学…

吴晓青

摘要:如何认定一方婚前以另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的权属,在审判实践中众说纷纭。目前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一种解决方案。

关键词:不当得利;礼物;所有权

首先,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

公平地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订婚期间,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产,动机是期望与另一方结婚。一旦婚姻破裂,投资者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对于一些价值很大的物品,如果不归还,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物品,应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行为。笔者认为,公平论虽有一定道理,但过于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必须应用于处理一切法律问题。把公平原则作为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可能像直接引用法律条文那样坚定有力,具体运用到个案中会导致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危险。

附条件赠与理论认为,一方婚前以另一方名义购买的财产属于附条件赠与,条件是另一方与自己结婚。婚姻破裂可以视为附条件的失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产。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来看,条件必须是明确的,因为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表示的结果,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作出的,都必须非常明确。但在婚前赠与中,赠与人通常不会明确表示婚姻是赠与条件,我们也不能把这种未明言的内心意思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附条件赠与理论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不当得利理论认为,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投资人有权依据“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的规定,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财产。但不当得利强调的是利益的不当取得,即获利“无合法理由”。如果法院判决受益人返还财产是基于不当得利,理由是离婚导致婚姻目的破裂,构成营利的“无法定理由”,那么往后推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如何定性?能否视为投资者的不当得利?这样问题就变得更复杂了,所以不当得利理论是不可取的。

第二,物权的理论分析和解决方案的寻求。

(一)婚前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的动产的归属,应以其价值判断。

根据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所有权的派生取得有买卖、赠与、继承、遗赠、互惠等方式。在本文讨论的几类案件中,投资人在婚前以合法形式取得了动产的所有权,依法成为动产的所有人。对方能否取得动产所有权,取决于他与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允诺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重要的事为基础。因此,双方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成为合同成立的关键。这样,区分有争议动产的归属就有了一个起点:

交付给对方占有的具有个人使用性质的小件物品,应推定为赠与。众所周知,恋爱中的男女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互相赠送衣服、饰品等小物品来增进感情,在一起吃饭、玩耍也会花钱。本案中,财产数额不大,一方赠与意图明显,法院可以推定赠与合同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赠与一旦交付,非法定情形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同时,对于具有个人使用性质的物品,如女士洗漱用品等,男女之间发生是否属于赠与财产的纠纷时,需要符合《动产物权法》的规定,即动产由一方占有的,占有人将享有举证的优势。除非对方当事人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则应推定该物品已经给与,占有人为物主。

一般一方婚前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数额较大的财产,不应认定为赠与。现实生活中,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贵重物品,婚后共同使用的情况很常见。但是我们不能推断买家有把它们送给对方的意图,也不能轻易断定东西已经给了。由于其价值较高,如果单纯认定为赠与,当事人很难接受此类财产。因为这种礼物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中礼尚往来的范畴,而隐含着一种期待或信任。是买方为了让未来的婚姻更加便利和幸福的自觉行动,而不是为了取悦对方的丰厚馈赠。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努力所创造的经济利益。无论双方对这种利益的产生做出了多大的贡献,受益人都可以说对上面讨论的财产没有任何贡献,是一种单纯的收益。

(2)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来看,不动产应属于出资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通常有三种立法模式:(1)债权主义,即物权的设定仅因当事人的债权而发生效力,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仅基于买卖合同,不需要另一物权行为或登记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有效要件。(2)物权形式主义,即物权行为无因论,认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其效力与债权行为绝缘,物权的取得由登记决定。(3)债权形式主义,即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的竞合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生效。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法律效力的发生是基于债权合同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行为的相互结合,两者是有序的,物权变动以债权为前提。

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第三种立法模式。从这个层面来分析一方婚前以另一方名义购买房产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清楚地看到债权形式主义的两大组成部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别由两个行为人完成,似乎双方都缺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条件。但实际上,我们可以考虑这两种行为的先后顺序和因果关系:在产权行为之前,产权行为必须以产权行为为基础而存在,因为我国立法不承认产权行为无因性,所以虽然投资人将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但由于产权行为前提的缺失,对方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即使出资人没有完成物权法上的登记,在逻辑顺序和理由上也是有优势的。因此,笔者认为这类房产属于投资者婚前个人财产,判给投资者较为合适。

三。结论。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前财产的定义比较粗略,没有具体严格的婚前财产定义。现实生活中,婚前一方以另一方名义出资购买房产,离婚时对房产性质长期争执不下的现象日益突出。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作出的判决差异较大。这是由于对婚前给付财产性质的理解不同,导致各地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存在差异。为了统一类似案件的判决,有必要立法填补空这方面的空白。

参考资料:

[1]苏樱。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2]寇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9。

[3]夏利民。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管理窝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guanliwo.com/a/zx/48389.html
上一篇假离婚现象及其法律后果,假离婚现象及其法律后果,关于假离婚的法律知识
下一篇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他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何在?,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他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何在?,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这里可以再内容模板定义一些文字和说明,也可以调用对应作者的简介!或者做一些网站的描述之类的文字或者HTML!

为您推荐

评论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