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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现象及其法律后果,假离婚现象及其法律后果,关于假离婚的法律知识

邢海福摘 要: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一些人通过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其规避的目的。一种情况是一些人通过离婚,将子女判由男方抚养,女方则设法再次生育,然后复婚,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人欠债后,不想偿还,而是夫妻合谋以假离婚将家庭财…

幸福(汉语拼音写法)

摘要: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一些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逃避的目的。一种情况是,有的人通过离婚把孩子交由男方监护,女方试图再生育,然后再婚,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不想还债,但夫妻合谋以假离婚的方式将家庭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债务人以无力偿还为由向债权人支付,从而逃避债务。

关键词:非法目的;协议;非法手段

一、假离婚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解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并提出了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几种情形。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对假离婚夫妻感情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假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前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有感情,目前夫妻关系良好。

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逃避法律和政策的原因如下:

(1)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多子多孙的思想严重影响和作用了人们。但这种观念与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对立的,所以有些人不惜以离婚为假象来达到再生育的目的。

(2)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大潮中,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成为失败者,负债累累,却不愿偿还财产,苦苦思索,想尽办法逃避债务。

二、假离婚案件的特点

(1)当事人通过诉讼制造假象。为了使其逃避行为更具隐秘性和欺骗性,往往以法院的法律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证作为护身符,使其“合法”。

(2)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因为琐事发生争执,互相指责,互相辱骂,甚至互相打架。但在假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双方都异常冷静,没有争执,对事实的陈述也非常一致,让人无法相信“感情破裂”。

(3)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况下,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双方隐瞒债务真实情况。

(4)双方请求调解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所以此类案件审结快。

(5)婚姻解除后,离婚不离家。正式解除关系,但暗地里还是同居了。

三。假离婚案件的处理

鉴于婚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的变更,这种已解除的婚姻关系是否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变更,使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得以恢复,其违法目的得以制止?这是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假离婚案件可以也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自行恢复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无需办理复婚手续。主要原因是: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对象包括假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当事人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确有错误”应指各类案件,其中无疑包括有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假离婚案件也应包括在内。如果将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排除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对象之外,这类案件的错误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不予纠正,违背了审判监督程序设立所体现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还会造成审判监督程序对审判对象的限制,得出一些确实有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结论。这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2)原假离婚协议或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后,当事人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无需办理复婚登记。假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依据原调解协议或判决解除。当双方准予离婚的调解协议或判决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时,就意味着原准予离婚的决定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再审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人民法院撤销原调解协议或者判决后,应当自行恢复两人的婚姻关系,即恢复到行为成立前的状态,夫妻关系继续存在,而不是办理复婚手续。

(三)经行政程序登记的假离婚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政策,认真审查婚姻双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在进入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应当遵循“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对夫妻关系没有明显破裂的当事人,要进行思想教育、调解和解,尽量避免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因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虚假离婚登记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双方串通,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离婚证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双方负责。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的,应认定其婚姻有效。但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向其工作单位举报,并建议给予其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双方未分别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

四。摘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假离婚案件,是法之有据,情理之中。此类案件一经发现,人民法院应启动再审,通过再审纠正错误,制止其非法目的的实现,对假离婚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对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为他人树立榜样,杜绝此类假离婚案件再次发生。不能认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知道自己有错的情况下不投诉,不改正错误。这样就会实现当事人的违法目的,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保护合法利益,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就无法实现。

参考资料:

[1]郭珊玲,邹斌人。假离婚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07 (4): 26-28。

[2]刘健。假离婚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3]邹·。对“假离婚”的探讨[J]。法律杂志,1982 (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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