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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非儿戏签字需谨慎

刘英生 陶然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职员为行长购房进行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赵某系某银行行长,被告王某系该行职员。2011年5月份,被告赵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赵某按一次性付款方式,用于购…

刘应生陶然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工作人员为行长购房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人赵是某银行行长,被告人王是该银行职员。2011年5月,被告人赵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人赵某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涉案房屋。因资金不足,被告赵向原告招商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赵某以涉案房屋抵押,被告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告人赵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处于失联状态。截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拖欠借款本息共计120万元。原告将担保人王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被告赵某因拖欠案外人李某的债务,向原告借款后能够足额支付房款,遂将该房屋过户给李某。本案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名下。因此,原告未能取得其他权证。王接到传票后,无比委屈和后悔,说是出于感情,考虑到对方是自己的领导,才同意担保的。

法院认为,两被告之间属于隶属关系,被告人王为其领导购房提供担保,没有获利的行为。本案借款既有债务人赵某提供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人王某的连带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就其担保的财产优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王对抵押物未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其提供担保时的心理预期。鉴于抵押物价值320万元,超出剩余贷款本息120万元,抵押物本应足以偿还贷款。本案涉及抵押物灭失,系原告贷款审批不严,债务人赵某违约所致,而担保人王某无过错,未获利。民事法律行为应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保证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中王无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担保人王得知判决结果,如释重负,深受教育。他不停地叹气:保字沉甸甸的责任。

[点评]保证书不是闹着玩的,签字的时候要小心。很多人往往认为担保书只是走个形式,殊不知签署担保书后,担保人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所以担保书签署一定要谨慎。特殊情况下必须提供担保的,必须了解所担保的债务,以及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个人信用等。,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感受而盲目的担保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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