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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原欠薪真相,股东能否查阅公司账簿等

李祥等为还原欠薪真相,股东能否查阅公司账簿吴律师:因一家公司拖欠我们11万余元工资,我们曾多次索要。公司最初尚能认账,只是以一时无力支付为由,要求暂缓。可近日公司却表示所拖欠的工资数额与我们所说出入很大,甚至认为根本就没有拖欠过我们的工资。…

李想等

为了还原欠薪真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账本吗?

吴律师:

因为某公司欠我们11万多的工资,我们已经多次讨要。一开始公司还能收账,只是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要求暂停。但是最近公司说拖欠工资的数额和我们说的有很大出入,甚至认为根本没有拖欠我们的工资。为了还原拖欠工资的真相,以及公司股东之一的李某为人正直,富有同情心,我请李某帮我查看公司的账本,李某欣然同意。但公司以李会内吃外吃,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了李的书面要求。请问:公司做的对吗?

读者:蒋等13人

江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就是李为了你的利益有权查阅公司的账本。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股东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准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准入。“也就是说,审计账目是《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的一部分。虽然提到要保护公司利益,但也明确说明这种利益必须合法。如果是非法利益,不能成为公司拒绝查账的理由。本案中,李作为股东,帮你秉公查账,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为你的实际工资提供依据,防止公司故意找借口获取非法利益。不仅应该提倡,而且不能认定其有不当目的。自然,公司必须提供便利。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人的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鉴于用人单位有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义务,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已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只能“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即使公司混淆视听,即使李灿查不出来,你仍然可以据实索赔,公司仍然难辞其咎。

吴律师

员工家属在食堂吃饭时摔倒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吗?

吴律师:

我老公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内部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由于我家在公司附近,为了方便我和女儿吃午饭,公司同意我和女儿在食堂吃午饭,每人每餐付6元(略高于成本)。三个月前,因为食堂的地板被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洗洁精冲洗,我第一次进食堂吃饭就仰面摔了一跤,不仅花了我六万多元的医药费,还留下了十级伤残。当我以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时,公司认为开员工食堂的目的不是对外开放。所以对外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自然也就不需要向我支付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黄秀英

黄秀英的读者们: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服务的角度来说,公司作为服务者必须承担责任。虽然公司设立食堂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员工,甚至是为员工提供福利,而不是为了对外经营和盈利,但这只是说明公司和员工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和有偿服务关系,并不代表公司和你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和有偿服务关系。因为你和你女儿是在食堂吃饭的“外人”,事先征得了公司的同意。虽然你只支付了每人每餐6元的费用,但毕竟因为收费略高于成本,所以它们具有“买卖”与“支付”、“经营”与“消费”或“服务”的法律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你堕落的结果恰恰说明公司没有尽到责任。另一方面,从组织上来说,公司作为饭局的组织者,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公司属于食堂的管理者,餐饮活动的组织者,甚至对你来说,属于经营者,而食堂虽然建在里面,但也属于公共场所,这就决定了公司同样有保障用餐者安全的义务。当地面因清扫而湿滑,容易造成他人摔倒时,既没有除湿,也没有任何警示。可能发生的损害,无论是出于听天由命、疏忽大意还是轻信而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

吴律师

大学生合伙创业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吴律师:

去年大学毕业后,我和肖某等三人,鉴于严峻的就业形势,最终选择了贷款的方式创业。按照分工,我的任务是负责对外销售。三个月前的一个雨夜,我从客户家回来的路上,由于摩托车灯光昏暗,路面湿滑,不小心撞到了路边的一棵大树,导致我不仅花了七万多元的医药费,还九级伤残。由于我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应的赔偿。我要求肖某等三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相关待遇,遭到拒绝。请问: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读者:汪小菲

汪小菲的读者们:

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要求肖等三人给予适当赔偿。

一方面你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主体。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前提是针对按规定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是什么意思?《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劳动成为用人单位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而你和肖某等之间没有对应的法律特征。:你和肖某是合伙人,各自是平等主体,各自是“老板”,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人被对方录用或雇佣,所以根本没有建立雇佣关系的约定;他们各自的报酬完全取决于我们共同经营的利润。谁也不会付钱给谁,他们甚至要分担风险。一旦出现亏损,他们不仅没有报酬,还要分担债务。出去联系业务,只是按照合伙人分工办事,不仅是为了肖某等人,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根本动机是促进合伙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肖某等人应适当分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发生意外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作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合伙成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符合相关法律的精神。相应的,本案也不例外。

吴律师

工资被拖欠,可以依据QQ聊天记录索要吗?

吴律师:

一年前,我离开一家公司,公司欠我25000元工资。此后,虽然我多次提出要求,但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拖延。两个月前,我和公司负责人QQ聊天时,再次提到:“至于公司欠我的25000元工资,希望领导关照一下,尽快给我。”该负责人回答道:“这个我知道。你之前通过电话告诉我的。我会尽力安排,争取在两个月内解决。”但是我去公司要的时候,公司不但没有拒绝,反而提出我的工资已经发了。但面对我要求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进行核查,公司以早已销毁为由拒绝了。请问:可以根据QQ聊天记录向公司索要吗?

读者:傅

付钱给亲爱的读者:

可以根据QQ聊天记录向公司索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电子数据是指包括字符、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在内的客观数据。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QQ聊天记录无疑是其中之一,因为它完全符合这个特征。更何况你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不仅明确注明了欠款的性质和数量,而且公司负责人也明确注明了付款期限,完全可以达到举证的目的。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劳动者工资的数额和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和签名,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也就是说,公司在工资发放到期前销毁书面记录是违法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书面记录的法定义务。这种书面记录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六条也分别指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即使你没有QQ聊天记录,作为有举证责任的公司,如果你不能证明你的工资已经发放,你还是要承担支付的义务。

吴律师

开车时与狗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可以要求强制保险理赔吗?

吴律师:

一周前,我开着摩托车出门,路边的草丛里突然蹦出一只狗。在我一时躲避不及撞上狗后,摩托车改变行驶方向,将行人谢当场撞死。我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时,鉴于自己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也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认为,狗是动物,不是人,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不能划分事故责任。即摩托车与狗相撞不属于交通事故,我无权在强制保险的限额内索赔。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杨春林

阳春林读者:

保险公司原因不能成立的,应当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

一方面,“车撞狗”也可以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车辆的过错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构成要件是:事故主体是车辆;事故空在路上;事故原因是过失或意外;事故的后果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应的,你开着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因为狗突然窜出来,造成谢的意外死亡,显然是符合的。另一方面,狗主人可以代替狗成为事故的一方。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另一方面,‘车撞狗’的案件是可以划分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责任。“相应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车狗相撞’案件中各方的责任: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和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狗主人对车辆的正常行驶负全责;车辆驾驶人、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驾驶人、乘车人、养犬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吴律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吗?

吴律师:

2015年3月,某市卫生局对该市某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机构聘用两名韩国整形外科医生担任医疗技术人员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卫生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中国医师短期行医执照后,方可取得中国医技人员资格。因为这个机构的两个韩国医生没有取得执照,不能在中国从事医疗技术工作。请问:一个市卫生局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一吉

Yiji读者:

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未取得在中国定居权的外国人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后方可录用。外国人应聘的岗位应当是有特殊需要、国内缺少合适人选、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获准来华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许可证、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及其有效护照或者可以代替护照的证件,向中国驻外使馆申请执业签证。用人单位与受聘外国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从业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当吊销就业证。用人单位与受聘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本案中,两名韩国医生因未取得执照,在法律上不能在中国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中国医师短期行医执照,方可取得中国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所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不仅要了解国家主管部门对外国人就业的相关政策,还要注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

吴律师

劳动者不是签了合同才生效吗?

吴律师:

2013年7月,他应聘到一家食品厂担任销售主管。他在与食品厂的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15年6月,他因工作原因去北京出差,但原本计划半个月完成的事情,却用了近两个月才完成。他的劳动合同七月份到期,也就是说,在他出差期间到期了。他在这家食品厂干了近两年,单位一直没给他涨工资。他对此非常不满,所以不想和食品厂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他一回到公司,就向人事经理林提出了辞职。林不但不同意,还拿出一份劳动合同,说厂里跟他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他说不可能,因为他根本没签。林辩称,因双方合同到期时自己在外地出差,既然知道此事,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说明是想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工厂自行拟定了新的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两年。何某虽未签字,但已与工厂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合同有效。对此,他解释说,他早就不打算续约了。合同到期的时候,他在出差,工作没有完成。因为不想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所以没有在合同到期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负责这项工作有错吗?没有劳动者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何军

何军读者:

没有劳动者签名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订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任何一方签字合同都不能生效。本案中,食品厂提供的何某未签字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原合同期满,合同的权利义务立即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签订过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需续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食品厂在未经何某许可的情况下拟定的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协商一致原则,属于单方行为,不能构成合同,故不具有法律效力2。

食品厂关于“合同到期何某未辞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释也与法定情形不符。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但这不适用于食品厂与何某的合同续签。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不是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员工的工作恰好在这个时候结束。大多数情况下,工作内容不能与劳动合同同时结束。本案中,何某的劳动合同在出差期间到期。这个时候他的工作还没有完成,因为要对工作负责,所以继续工作。所以这并不影响合同到期时的终止,也不能作为续约的法律依据。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李翔、闫美生、廖、方圆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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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这里可以再内容模板定义一些文字和说明,也可以调用对应作者的简介!或者做一些网站的描述之类的文字或者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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