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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不同意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不同意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

摘 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围绕着公司法律制度方面,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逐漸成为人们争议焦点。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上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对普通股东作了相关规定,加上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也…

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围绕公司法律制度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逐渐成为争议的焦点。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立法上对隐名股东没有明确的界定,只对普通股东做了相关规定。此外,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够规范,导致处理此类纠纷时出现一些混乱。理论界对是否认定隐名股东也存在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也不统一。

关键词:隐名股东;著名股东;实际投资者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隐名股东的含义,即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是指为了逃避法律或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进行投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被记载为他人投资者。相应的,突出股东(或名义股东)是指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有记载,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近年来,隐名股东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凭借经济行为自然自由(法律不禁止的自由)理论和经济行为西化的模糊浪潮,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在争论中很受欢迎。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般来说,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隐名股东与突出股东之间的纠纷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形式论”认为,隐名股东由于没有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不具备普通股东的形式特征,因此不承认隐名股东的地位。发生纠纷时,应按普通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只能要求显著股东返还出资。

第二种观点是“本质论”,认为认定隐名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的情况,比如利用国家对一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来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对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问题,该观点认为“出资即为股东”,因此应当确认股东身份,隐名股东享有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

在我看来,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当隐名股东与突出股东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公司成立后成为股东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增资扩股时,购买公司股份,成为新股东。公司增资扩股需要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进行出资验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二是在公司原有资本不变的情况下,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赠与或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三种方式成为新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

(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公司股权已被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被继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利,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前款所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权归属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定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出资时起至纠纷发生时止,隐名股东从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有资产受益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未参加股东会,只是履行了出资义务,不享有股东权利,证明隐名股东尚未取得股东资格。相反,该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义务。对内,其在增资扩股过程中未作出股东会决议,也未在收到隐名股东的出资后作出股东会决议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将其出资额和股份写入公司章程。因此,隐名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内部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对外,至今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隐名股东的出资情况和股东身份,也未公示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上述原因,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仍处于待定状态,且无可信证据证明其出资已转为公司注册资本。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权申请确认其股东身份,只能根据之前与显名股东的约定提出两项要求。一种是要求突出股东返还出资,另一种是根据与突出股东的约定仅享有股东权利,如知情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权利、要求分红的权利,而不享有股东身份。

与上述情况相反,如果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有资产受益权和选择管理者权,出席股东会,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内部,增资扩股时,股东会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并且在收到隐名股东的出资后,股东会半数以上股东应当作出决议,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将其出资额和股份写入公司章程,使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内部条件完全具备。公司不履行工商登记义务的,隐名股东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责令其履行工商登记义务。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与突出股东之争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随着相关案例的日益增多,隐名股东与突出股东之争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迫切需要我国法学界和立法部门形成统一认识。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型期,法律体系不健全。有必要尽快对隐名股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否则,必然导致恶意规避法律的企图泛滥,扭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公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作者介绍:

孟祥宇(1989 ~),男,汉族,河南清丰人,律师,本科,吉利汽车,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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